徐州丰县八孩母亲的事件持续发酵,虽然官方已发布三份调查报告结论,但因其内容前后说法不一,说服力有限,并没有平息广大网友对事件关注的热度。前几日,罗翔教授与车浩教授的隔空对话,将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立法问题拉进了民众的视线。两位教授华山论剑,各抒已见,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故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司法判例做了一些调研。
司法现状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审”、“判决”为关键词,共检索到分析样本406份判决书。通过分析,得出大致结论如下: 1. 审理年份:
可以看出,自2009年至2013年,该罪名的相关判决书每年数量仅在10件左右,2014年和2015年有所上升,达到20件左右。2016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直接翻倍,2018年全年案件数量为89件,达到最高值。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对“97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做出了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由原来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修改取消了对收买者的免责条款,加强了对其惩罚力度。收买被拐妇女一律追究刑责,因此案件数量有所上升。 2. 地域分布 根据相关样本分析,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件。其中安徽的案件最多,高达97件,比例为24%,其次是河南省,多达为71件,排名第三的是云南省,共44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省裁判文书上网覆盖情况不尽相同,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故样本显示案件数量较多,并不一定代表当地此类罪名案发频率高,结果仅做参考。 3. 审理结果 本次统计的406份判决书共涉及699名被告,通过对其判决结果分析,可以发现实践中本罪的处罚较轻。其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有36人,比例占到了5%,判处缓刑的有487人,高达70%。判处管制的有21人,比例近3%。判决结果在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有5人,比例为1%。
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绝大多数是出于娶妻生子的目的,也有个别是为了进行组织卖淫活动,但被害人通常会进行反抗。车浩教授文章中所言“这(收买被拐卖妇女)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即刑法中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伴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但样本判例显示,本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较少。如本罪与强奸罪并罚的判决书只有14份。 对这14份判决书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收买行为发生的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均较近,具体如下表所示。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害人未能及时脱身,迫于无奈与被告人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也不在少数,但此类案件未被指控强奸罪。如(2015)谷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2006年11月份何某甲从他人手里买来撒某甲,买来后二人一直在何某甲家中生活,并分别于2010年1月、2011年10月生育两个孩子。2014年12月27日,撒某甲趁机逃回家中,随后报案。法院判决何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被害人情况分析 此类犯罪中被害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共有86份判决书涉及此类人员。另一类则是外籍人员,主要集中在越南(136份判决书)、缅甸(36份判决书)、柬埔寨(13份判决书)以及朝鲜(14份判决书)等国家。这说明“反拐”的主要方向之一是要加强对精神疾病妇女及外籍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很多外籍被害人在被“解救”之后,表示被告人及家人对其很好,愿意留在被告人家中继续生活,不愿意回自己的国家。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2015)吉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鉴于各被告人与被收买的朝鲜妇女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没有对被害人有打、骂、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各被害人亦均表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生活。法院对8名被告均免予刑事处罚。 未来趋势 两位教授在文章中都提到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此行动计划是2021年4月9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主旨是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其中明确提到将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如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社会在不断进步的信号。《刑法》有些条文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故而有了刑法修正案。在《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就对本罪名做出了修改,取消了免责条款。近年来,也一直有学者专家主张提高刑法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该罪名。 刑法修正案提高处罚力度有多重方式:一是增设新罪名。如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一危险行为也纳入了刑法的惩治范围,改变了以前交通肇事罪造成损害结果后才进行惩处的情况。二是增设新的量刑情节。如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罪增加了“情节严重”这一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调整犯罪构成要件,将入罪门槛予以降低。如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四是提高法定刑。如刑法修正案三将“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从“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否需要提高刑法处罚力度以及如何提高处罚力度,可在此前相关罪名的变革中寻找借鉴路径。 几点思考 1.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如车浩教授文中所言“问题往往不在于立法,不在于纸面上的法律,而在于行动中的法律。”以本罪为例,姑且不论立法层面其刑罚是否匹配,单从判决结果来看,呈现大比例的轻缓化。这无疑也值得我们深思。 2. 买和卖是不同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不同。目前对收买而言,打击上没有像出卖那么严。很多时候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有为了降低解救难度的考虑。如果一味的加大打击力度,看似增强了震慑力,但极有可能增加被拐妇女面对的危险。而且,此举真能有效制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吗? 以“醉驾入刑”为例,醉驾入刑以前的行政法、刑法不足以规制醉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立法空白,只能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进行处罚。前置法已无法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的醉驾行为,刑法才以“法律最后一道屏障”进行补充规制,通过了“醉驾入刑”提案,现已10年有余。根据公安部数据,10年来尽管机动车和驾驶人员数量猛增,但醉驾比例、醉驾事故以及醉驾导致的人员死伤数量却呈下降趋势,起到了立法的应有作用。但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危险驾驶罪”已成为“罪王”,2019年最高法公布危险驾驶罪案发数首次超越盗窃罪,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位列第一位。2021年,最高检发布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危险驾驶罪起诉人数仍排在第一。 3. 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应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收买被拐妇女这个问题历史久远,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何解决,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我们需要的是加快文明建设,驱除传统观念,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