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案获全案不起诉

时间:2022-04-29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虚开发票案获全案不起诉
 
近日,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涉税案中案,经过精细化辩护,以及与检察机关的良性沟通,代理律师所提辩护意见基本均被采纳。代理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案件特殊背景及税法逻辑,引人第三方合规专项审计,完善企业制度漏洞,取得全案不起诉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案情介绍
2020年,R市监察委在调查R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R市某镇多名公职人员以家人的名义成立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并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三家建材经营部在2017年5月向本律师团队代理的J市交通工程公司共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0080元。J市监察委将犯罪线索移送至J市公安局,J市交通工程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在J市监察委被调查谈话结束后,被J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J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J市交通工程公司还从R市某镇另外三家建材经营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价税合计2452500元。经公安机关查明:2017年5月至6月,李某在经营J市交通工程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R市某镇的六家建材经营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4份,价税合计4452580元。该案于2022年2月侦查终结并移送至J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要点
1、J市交通工程公司行为时主观上不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
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以复函、指导性案例、文件等方式强调,对于不以骗税为目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代开发票行为,不宜以虚开犯罪论处。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2017年5月,也就是本案虚开发票行为发生当期,J市交通工程公司在开票单位所在地的R市某镇某村正好有一个交通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告诉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地镇里对每个村都下达了招财引税的任务,当地村书记想让J市交通工程公司帮村里完成点任务,去那边开点发票。犯罪嫌疑人李某原本并没有虚开发票的打算,考虑到公司有项目在那边,需要跟村里打好关系,才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因此,J市交通工程公司在开票时只是为了协助当地村书记完成开票任务,并没有偷逃税款的目的,至于后期发票入账后冲抵经营成本,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是增值税发票本身功能所带来的附属效应,并非是犯罪嫌疑人李某主观期望和追求的。
 
2、J市交通工程公司的虚开行为与一般的“买票”虚开行为有明显区别。一般的“买票”虚开,是受票方以向开票方或者中间人支付“开票费”(低于发票税率)的方式虚受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开票方。而本案不同的是,J市交通工程公司员工在当地村书记的带领下,到R市某镇政府税费协同共治办公室,替开票单位代为缴纳了3%的增值税及0.35%的附加税费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一家从事交通工程的企业,J市交通工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采购各种工程材料,而材料销售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客观存在,造成很多采购成本无法作为成本税前扣除,而向涉案建材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是按照税务代开发票的要求全额支付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在增值税层面,国家税款并无损失。
 
3、犯罪嫌疑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认定李某自首,理由是:
(1)李某是公安机关在J市监察委谈话室被书面传唤到案的;
(2)且李某到案后仅交代了其中一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0080元的犯罪事实,另外一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价税合计2452500元的事实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的,李某未主动到案并交代主要以上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
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主要体现在“主动性”和“自愿性”,李某虽然是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的,但在此之前,是接到J市监察委工作人员电话后,主动到J市监委配合调查并已经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日被传唤至J市公安局后,又主动供述了从R市某镇建材经营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0080元的犯罪事实,虽然还有一笔从另外三家建材经营部虚开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452500元的犯罪事实系2021年1月7日才供述在案的,但并非是李某主观故意隐瞒,两笔犯罪事实对应的开票份数、金额和时间均较为相近,且均是李某安排员工去操办的,其本人未直接经手,其对发票具体金额和份数本就不清楚,时间间隔较长导致记忆不清误以为已经将事实交代清楚了,在办案人员出示发票数据提醒后随即全部如实供述,说明犯罪嫌疑人李某主观上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且已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4、引导J市交通工程公司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了因虚开发票导致少缴、欠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5、鉴于本案涉及监察委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格外慎重,为防止后期出现漏罪,以及牵扯职务犯罪等风险,辩护人经过与检察官反复沟通,决定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了财税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辅导企业量身制定合规整改措施。
 
 
三、案件承办效果
本案经过精细化辩护,以及与检察机关的良性沟通,所提辩护意见基本均被采纳。2022年4月26日,J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单位J市交通工程公司、犯罪嫌疑人李某决定不起诉。
 
 
 
四、检察职能充分发挥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J市检察机关精准把握中央“六稳”、“六保”、《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精神,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办案中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在当前复杂形势下的经营困境,多次主动深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发展现状,针对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专门送达了《法律风险提示函》,提出整改建议,为企业合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司法助力。
 
 
五、案后延伸
1、虚开发票罪的由来
 
2011年以前,虚开普通发票并未入罪,直至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列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作为犯罪行为受《刑法》规制。
 
2、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公通字〔2010〕23号)规定了虚开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未达上述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罪名,虚开普通发票案件相对较少,从量刑幅度不难看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虚开普通发票的刑事处罚轻很多,最高刑仅为七年。原因主要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的功能,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程度较小,但司法实践中因虚开普通发票被判处刑罚的案例比比皆是,其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5、虚开发票的原因及判例
 
常见的虚开发票原因主要有套取单位现金、逃税避税以及结算工程款等。笔者结合几起典型性的虚开发票案例做简要介绍:
 
(1)虚开发票套取单位现金。
 
虚开发票常见于建筑工程项目类企业,因为虚开发票的行为通常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有着密切联系,经常表现为为了侵吞单位财产或行贿,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虚构工程或材料费用,再以虚开的发票向单位报账,以此达到侵吞单位钱款的目的。
 
案例1:屈某贪污案【(2020)苏0281刑初2111号】
 
被告人屈某系J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开始承接水利工程公司工程。2016年底,水利工程公司(系J市水利局全额出资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理马某(另案处理)提议并与该公司经理助理吴某1(已判决)及被告人屈某商定,通过被告人屈某虚开发票套取资金解决水利工程公司部分无法报支费用的开支。后因解决费用开支后有资金结余,马某遂产生虚开发票从水利工程公司套取资金私分的想法,并告知吴某1及被告人屈某。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间,马某、吴某1纠集被告人屈某,利用马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吴某1负责施工管理的职务之便,通过采用吴某1负责把关票据内容、被告人屈某虚开工程发票、马某审批票据内容同意发放款项的方式套取水利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经国家工作人员纠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最终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受票企业虚开发票逃税避税,介绍人赚取价差。
 
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用以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介绍人也可以通过居间介绍赚取开票差价。
 
案例2:陈某东等人虚开发票案【(2016)苏0281刑初2469号】
 
被告人陈某东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应沈某、刘某乙等人的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1.8%至2%不等的开票费,通过黄某1(另案处理),先后多次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常州*凯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妍建材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普通发票34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30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东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挂靠施工单位为结算工程款而虚开发票。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建筑工程类企业在此之前以开票预缴方式缴纳所得税,这种预征的方式下,建筑行业对于工程项目业务的发生,须取得与之相应发票的意识较为薄弱,“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结算逐步规范,很多之前挂靠该建筑企业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因无法提供采购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无法与建筑企业结算工程款,便采取虚开的方式取得发票。
 
案例3 :孙某等人虚开发票案【(2020)苏0281刑初498号】
 
被告人孙某因前期负责施工的某工程缺少1000多万元材料发票,为顺利与J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遂于2018年2月初,通过被告人马某介绍帮助,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总金额2%左右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J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案发后,J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对上述发票采取红冲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马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