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登记,房主被罚记入信用记录

时间:2020-05-21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房主未按规定登记记入信用记录
5月18号,江苏南京一房主租赁房屋时,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未向公安机关申报,被警方予以200元罚款,同时该行为已被依法记入其信用记录。这是南京首例因租房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罚款并记入信用记录的案例。
据办案民警介绍,5月7日16时许,民警在入户排查过程中,发现一房屋住户信息与平台登记的信息不符。经询问了解,现住户余某、周某并非房主,而是承租此房屋的租客,而该房东并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申报。
 
民警随即找到了房主于某。于某称,他是从2017年5月开始将房屋出租的,先后租给了包括余某、周某在内的8人。于某向民警提供的租赁合同,不仅有些已经过期,且合同上的信息也不完整,甚至连租户的身份证号码都未登记。
 
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5月12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于某给予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根据《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栖霞公安分局将于某录入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目前已通过信用部门审核,该行为被依法记入其信用记录。
附:《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