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如何运用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时间:2020-06-08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如何运用按送审价工程款
如何运用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的原则,也就是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期限届满,发包人就丧失了重新审价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权利,而只能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价款。如何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是广大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必修课。
1、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合同双方如对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没有异议,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即生效。但在实践中,发包人随意延长审核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制止这种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就会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是符合民法原理的,也是社会法制进步的体现。
2.按“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
(1)承包人应当和发包人在合同有书面、完整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要有约定,约定内容的意思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在实践中,有下列三种约定方式:
第一种约定方式,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 天内审核完毕,逾期不予答复的,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天内审核完毕,逾期则说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60天或是其他时间,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二种约定方式,在合同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天内审核完毕,逾期不予答复的,则按照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建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管理办法》第18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国有资金投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另外,已经被废止的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演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应对“送审价”有约定,第1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三种约定方式,在合同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天内进行审核完毕,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则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公布的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处理。
根据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哲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因此,如果在合同中发包人不愿意约定:“在收到工结算文件后天内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可以约定为:①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则按照住建部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或②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则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更能让发包人接受合同条款,避免直接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给发包人带来戒心,不利于“送审价”的约定。
(2)发包人要有“不予答复”的行为。所谓“不予答复”是指发包人在收到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即不给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异议的行为,即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送审价及送审资料未提出实质性的书面异议。
3.施工企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操作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以“送审造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原则,无疑是施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如果操作不好,就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齐全。双方在合同中对送事资料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特别约定,双方未对送审的资料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掌握为送审的资料能计算出报发包人审核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送审资料不全,将承担不利后果。
(2)发包人要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是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关键,也是难点,施工企业应该引起高度注意。
如果承包人请求发包人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必须举证证明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文件,并且发包人已经签收了该结算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递交结算报告的行为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到竣工文件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应当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包人授权代表或者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等,关于文件签收人还需要看施工合同是怎样约定的。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按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实践中,结算文件有以下送达方式:
①当面送达,由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递交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由发包人或其授权代表当面接收并签署书面凭证。签收单上要写明工程总造价,资料齐全。
2快递送达,由承包人以快件形式将竣工结算文件邮寄给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清单上写明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工程总造价,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快件收回执。
③公证送达,把所有送审资料都先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人的公证下将快件交邮寄人,事后及时从邮局获得签收回执。签收单、快件回执、公证书均要能够反映出工程总造价。
(3)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上要能够反映出工程总造价、或在签收文件上写明工程总造价。
(4)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出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价款的函件。
发包人逾期结算即产生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因此,发包人审核期限届满,承包人应依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给付工程款而不能发函要求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否则,相当于放弃了合同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一且事后又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工程款,将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3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就视为认可结算的规定呢?
《示范文本》第33.3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3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要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前提是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根据该条的理解,是否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呢?对于这个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渝高法[2005]154号文向最高院发出《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最高院以[2005]民一他字第23号文答复:“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此,《示范文本》第33.3条不能看成是“送审价”条款的约定,依据该条的约定主张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是得不到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