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

时间:2020-04-26

宿迁年冬阳律师: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
在一起劳动争议再审案件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认定企业法人人格应当被否认,最终导致公司的几位股东需对劳动者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涉及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问题。
 
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即指在承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下,当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不复存在,或者被用于非法目的时,将公司背后的实际责任人与公司视为一体,责令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项原则或制度。具体到《公司法》则为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第7条规则: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际上构成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多见于商事案件,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用人单位将员工在两个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实际上相互混同的公司之间调来调去,从而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或是在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减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又如,用人单位将原有的资产转至股东名下或由股东设立新的公司,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导致劳动者工资报酬无处追索。因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其进行追索劳动报酬或要求企业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时显得尤为重要。
 
与民商事案件一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突破公司独立的人格,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般而言,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规则有四个条件:一是前提要件,即公司已依法成立并有效存在;二是主体要件,即主张权利人只能是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三是行为要件,即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滥用了公司人格,使公司独立人格形同虚设;四是结果要件,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具体适用中仍有千差万别的情形,公司独立是主要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一般情况下举证较为困难,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又有新的特点,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情况较为了解,劳动争议中所形成的债权因涉及生存权,可视为受到“严重损害”,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人,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个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