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办案资料大全
宿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按:“三流一致”侦查和审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基本脉络。三流分别是指
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流(发票的开票方和收票方)、
货物流(或者劳务流、服务流)。
本号汇集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资料。点击下面的蓝色字链接即可打开全文(另外还附一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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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首发:理解与适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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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刚刚发布: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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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不以骗税目的的“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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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复函:挂靠公司让被挂靠公司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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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权威发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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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启课堂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几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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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金额|虚开增值税犯罪专题系列之二(公检法律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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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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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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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不一致”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十问十答”
作者及来源:济南律师赵庆隽
Q1: 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Q2:何为“虚开”行为?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Q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Q4: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处罚?
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采用双罚制,即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 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Q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量刑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电话回复参考《法释【2002】30 号》调整如下:
2018年8月27日,中国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发布了新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新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正危害在于抵扣税款,从而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的问题通知法[201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Q6:是否具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正危害在于抵扣税款,从而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Q7: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
在行为人虚开销项发票后,为了抵扣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即“虚进虚出“的情形下,不应将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累计计算,而应当按照销项与进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进行计算。
Q8: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损失?
所谓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数额,实际上就是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在侦查终结以前无法追回的部分。
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侦查终结前仍已追回的数额
Q9:补缴的数额是否需要计算在损失之内?
税务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向他们追缴被骗取的税款能够追回的,对该部分不宜作为损失数额计算在内。另外,还应当将行为人或其家属退赔的数额,以及税务机关向开票单位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收的税款部分从中予以剔除。
Q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区分主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和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都是主犯;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人是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