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对破产债权认定的影响

时间:2020-08-28

宿迁年冬阳律师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对破产债权认定的影响
 
在破产债权审查程序中,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影响着民间借贷类债权利息的认定,也对其他类债权的违约金、补偿金等的的认定具有参照作用。为论述方便,本文着重分析至2020年8月20日还未完成债权初审工作及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中,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标准确定问题。
 
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对于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的,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对于申报的民间借贷类债权,若该债权已经生效文书确认,则无需对其裁判的利率上限进行调整。因而我们主要讨论申报的债权中,有关尚未审结或尚未起诉的民间借贷债权利率确定问题。
 
一、申报的债权尚未审结
 
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尚在诉讼程序中的,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债权,若其起诉时间在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自可参照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率保护上限。但问题在于,当起诉时间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尚未公布,对于此类情形该如何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未对该情形进行规定,就应适用修改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年率24%确定司法保护上限。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精神,可类推适用起诉时一年期固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笔者认为,前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该问题有待最高院进一步的解释。
 
二、申报的债权未起诉
 
根据《九民纪要》第110条第3款之规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应向法院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而应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债权人未起诉而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及之后,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当然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若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由于债权人未起诉,无法参照适用“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利率上限,此时应就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做变通处理,以选择合适的时点来确定利率基准。对于合适时点,目前有几种意见:
 
(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之日
 
由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要求“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在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中,只有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异议人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仲裁)。故,有观点认为,可将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仲裁)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为利率保护上限。然而,大部分破产债权并不会被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故该做法不具有普遍可行性。
 
(二)债权申报日
 
由于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直接受理新提起的清偿债权诉讼,债权人只能通过债权申报程序来主张自身权益。故,有观点认为,可将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视为向法院起诉,并将债权申报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为利率保护上限。然而,债权申报公告只是规定了债权申报时限,且还可补充申报,债权人选择不同的时间申报债权将产生不同的利率保护上限,这明显不符合公平清偿债权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申请受理日
 
为固定债权,《破产法》规定附利息债权于破产申请受理日停止计息。故,有观点认为,可将破产申请受理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为利率保护上限。相较于前述两做法,该做法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且能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但尚未被法院予以认可。
 
结语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虽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了调整,但最高院似乎并未将破产债权申报情形纳入规制。而对于破产债权审查中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有争议时,应由法院进行解释,管理人无权主动创设规则。故笔者认为,为审慎起见,管理人可先按原24%标准确定利息,并将审查结果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其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待判决确认了利息保护标准后,管理人再将同类债权的利息进行核减。因管理人此前认定了超限利息,故后期的利息核减,不会对相关债权人产生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