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如何适用?

时间:2019-08-29

最高院裁判观点: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如何适用?(上)
宿迁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区别
01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05号
此外,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形。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与(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186号案的当事人诉辩主张、举证情况并不一致。五矿南方公司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02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00号
三、关于一审判决驳回神铃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神铃公司系案涉“三方协议”的当事人,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亦不属于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未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神铃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系考虑神铃公司在“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和案涉煤矿承包协议的变更及履行情况等因素后的综合认定,判决驳回神铃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至于神铃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既未影响神铃公司在本案中行使诉讼权利,也无法否定一、二审判决的正确性。因此,神铃公司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03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08号
关于高振华提出的如果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房屋产权由政府确定,那么本案应驳回起诉而非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本院认为,高振华作为原告与案涉项目房屋有利害关系,其起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张成霞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由于其享有的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04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842号
对于金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而言,无论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均不能影响和改变其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金源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经原审审理均认定不予支持。鉴于对金源公司的多项诉讼请求既有应该作出驳回起诉,又有应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项,一审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涵盖程序上驳回的方式,正如二审判决所表述的虽有所欠当,但考虑到不影响金源公司的实体权利也不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可,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