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不同角度看
质证,关于质证的心得体会
看了不少庭审,听了一些关于质证的讲座,总结了一点刑事辩护的质证心得。总体来说,就是通过对控辩审三方的观察,揣摩各自的态度,找出更有效的质证的方式。
刑事诉讼的质证是辩护律师通过质疑控方所举证据向法庭阐明事实、表达主张从而说服法庭接受己方的辩护观点的法庭角逐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控方不是辩护律师要说服的对象,法庭才是,所以需要揣摩要说服的目标他在想什么,他想听什么想要什么,同时控方作为阻止辩护律师实现这一目标的相对方,该拿他怎么办?理清这层关系,辩护律师才能知道在庭上如何调整质证方式和内容,使己方观点更可能被认可。
控方的态度
其一、庭前已经列好示证提纲,即使庭前协商出示证据的方式,也基本不会改变。这一点我们要理解控方,尤其对于证据量大的案件,公诉人整理出示证提纲已经耗费了大量精力,开庭前来跟公诉人协商换一种出示证据的方式,对他们来说那就相当于重来一遍,可能有遗漏证据的风险。
其二、辩方的质证,如果是基于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大概率是不予认可,理由是该证据系公安机关经法定程序搜集的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合法证据。
其三、辩方举证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基本不予认可,无法反驳真实合法性的,不认可关联性,认为与案件事实无关。
总之,辩护律师不可能说服公诉人,就像公诉人无法说服辩护律师一样。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把注意力集中在说服法庭就好,别太介意公诉人的态度。
法官的态度
其一、法庭时间宝贵,又必须举证质证,要求辩护人质证必须简明扼要,不重复、不论证,最好只表观点,其他意见放在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
其二、法官经过庭前阅卷(这一点我们从与法官的庭前沟通中就可以知道,当然我们也要相信绝大部分法官是负责的,这份责任感决定了他们必然会庭前阅卷)对案件脉络甚至裁判思路有了自己的判断,希望质证时控辩双方能够把焦点放在法官关注的地方,不要出现每份证据都有异议的情况。
其三、如果出现了没有预判到的问题,同时也希望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律师常遇的情形
其一、控方出示证据的方式与辩护律师庭前准备的质证提纲不对应。控方分类举证或概括举证,辩护律师需要一证一质。
其二、不确定法官的裁判思路,未免遗漏,恨不得每一份证据都提出异议,重点是什么来不及做区分,质证意图没有被关注到。
其三、控方一证一示,辩方需要综合质证,被法庭要求不要论证,只对出示的证据的三性或二力发表意见。
在这种控方须全面出示证据、辩方要全面驳斥证据表达意见,而法官需要重点审查快速结案的矛盾状态下,我们经常看到的画面是:庭上提示控方某些证据可以概括出示、综合出示;打断辩护律师的质证、提示律师不要重复、庭前申请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被驳回等情况。
鉴于上述矛盾亟待处理,控辩审三方想要追求一种高效质证状态,辩护律师可从“尽量避免的做法”和“可以尝试的方式”两个角度调整。
尽量避免的做法
一、庭上尽量避免只有猜测没有证据的观点。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依据这一条很多辩护律师会在质证过程中向法庭提出另外一种可能性,认为没有排除这种“合理怀疑”,但事实上,只在庭上提出怀疑却不能提供证据甚至证据线索的,被认定为“合理怀疑”的可能性极小。
二、自己的质证意见不重复,与其他人的意见一致时也不重复发表。后出示的证据与前面已经出示的证据存在同样的问题,可以每次都提出三性二力的质疑观点,但只做一次具体理由阐述; 与其他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一致的,同样只表观点,不重复阐述。
三、避免无重点的全方位质证。极端到每一份证据都有问题的案子即使存在也是极其有限的,没有必要对每一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找到重点,针对重点发表有论点、有论据、有应对方法的质证意见。
可以尝试的做法
一、一些问题的提出放在庭前。前面说到辩护律师尽量不在庭上提出只有猜测没有证据的观点,但这个问题可以放到庭前与法官的沟通中,甚至提前到与检察官意见交流的审查起诉阶段,更为重要的是与当事人的沟通,“可能性”是否存在,拥有最终解释权的很多时候是当事人。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的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当庭提出而获批准的可能性远远小于庭前申请获批,更何况庭前提出获准的几率也不大。但这是一个很好的表达质证观点的机会,可能让法官关注到新问题从而认可辩护人的质证意图。
二、认真完成质证功课,包括证据的整理、门类区分,列出质证提纲、细化质证内容。比如说:可以否认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据;可以否认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却未提供储存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证据。可以否认合法性的证明材料:未经公安机关调取的书证(直接由被害方提供);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多数常见于程序不合法的(辨认)。可以否认关联性的证明材料:可以否认证明客观事实却无法证明与案件关联性的事实(损失); 时间形成的先后顺序。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开庭前提交(证据突袭)等。
虽然这不代表我们要在庭上按照预备好的质证意见阅读,但这是庭上应对突发问题、调整质证内容的基础,不可以过分依赖临场反应,控、审的思路与节奏不是我们能掌控的,有时连当事人都会给出辩护律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只有足够熟悉,全面把握才是临场发挥的基础。
三、综合质证之前给出明确的论点。遇到法庭要求辩方在质证阶段指出来问题即可,具体内容在辩论时再阐述的情况,我们知道,单凭某份证据自身很难证明其是否真实、是否关联,往往需要借助与在案其他证据的比对才能实现,在公诉人分组举证或者一起事实综合举证的情况下,辩护人就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论证,这是法庭上控辩双方权利平等的体现,辩护人可以在发表综合意见之前给出明确的论点再针对多份证据之间存在怎样的矛盾、能否相互印证、能否认定控方的证明目的等综合论证。
四、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必要性。尽管作了种种准备,但在某些情况下,庭后还是会觉得当庭表达的不够充分,或者庭后法官针对某个意见又进行电话询问时,辩护律师有必要补充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