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却没收到钱,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宿迁写借条没收到钱
近日,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受理李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李某凭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60 000及利息20 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2017年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案外人吴某的介绍下认识后,被告张某欲向原告李某借款本金60 000元,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五天,借期内利息为每天300元,逾期时利息为每天600元。然而,庭审调查中,原告李某自述将出借款交付给介绍人吴某,而不是交付给被告张某。为此,被告张某亦辩称未收到出借款。
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原告李某作出释明,并劝其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并提出可向案外人吴某主张权利时原告李某果断拒绝。
最后,承办法官依据李某、张某双方之间虽达成出借款的合意,但原告李某并未将借款实际交付于被告张某,且庭审中也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张某同意或者授权案外人吴某领取该借款的事实作出不予以支持原告李某的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中,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实现,借款人能够按时返还借款,借贷双方一般会签订借条、借据或者欠条等等作为借款凭证。但并不意味着有了借款凭证债权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了,应还需要债权人履行好出借人的义务,即将借款实实在在的交付于借款人。如债权人未尽出借款的交付义务,或者交付对象不适格,则即使有借款凭证,借贷关系也将不能成立,出借人也就没有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