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损害是否应由派遣单位与用

时间:2019-09-02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损害是否应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宿迁劳务派遣工伤
【裁判要旨】
        劳务派遣工因工作受伤致损时,应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外承担责任后,用工单位根据其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关 键 词】
 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基本案情】
        无锡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常某,被公司派遣至无锡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1月15日,在工作时左手受伤。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左手第1-3指完全离断伤。2018年5月2日无锡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常某受伤为工伤。事后,常某多次与人力资源公司和机械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人力资源公司认为机械公司负有劳动安全培训、管理、保障责任,对该工伤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机械公司认为其与常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要对该工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常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与机械公司对其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时受伤产生的损失,在用工单位没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对两被申请人进行了充分地法律释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各方均同意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申请人坚持两被申请人对其工伤致损承担连带责任。机械公司表示,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不存在过错,每位员工都进行了岗前安全培训,也未违反有关劳务派遣法律的其他规定,因此不需要承担常某工伤致损的连带责任。人力资源公司表示,机械公司疏于安全管理,对造成常某工伤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其与机械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不再要求机械公司分担赔偿责任,由其独立承担该工伤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在劳动仲裁委主持下,各方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结案。
【裁判要旨评析】
        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时受伤产生的损失,在用工单位没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各地现有的司法判例分析,该观点应该为主流观点,系对法条的扩大解释,即,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致损时,对外,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用工单位根据其过错程度进行分担。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者和劳动者付出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法律上的责任,应适当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系对法条的字面解释,即《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如不存在过错的,当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被派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该工伤损害系第三人原因导致,并非用工单位过错导致,此时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致损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与用工单位无关。
         本人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规定,用人单位有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除因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特殊情形外,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肯定难辞其咎。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派遣工致伤系故意自残行为。
【适用法律】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 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