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贷合意则借贷关系不成立

时间:2022-02-16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无借贷合意则借贷关系不成立
案件详情
 
2018年5月21日,黄某在工作中手指被压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遂将黄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替黄某分别预交医疗费30000元、10000元、6861元,合计46861元。同时,黄某及其丈夫陈某向张某出具三张借条。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持上述借条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评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会有借条、欠条或者转账凭证等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反映当事人之间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果出借人实际交付了借款,则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支持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而本案中,尽管张某持有借条,但判断民间借贷的实质是看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借条仅是形式证据,并非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本案中,张某交付款项是基于黄某在其公司工作受伤而垫付的医疗费,并非黄某向其借款,双方没有借贷合意,欠缺民间借贷实质性内容,不能认定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必须具有借贷的合意,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借贷的合意,虽然黄某夫妇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但张某交付的款项是基于黄某在其公司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而垫付的医药费。同时,黄某夫妇也不具有向张某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黄某就其损害事故已向法院起诉,故张某与陈某、黄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对于张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