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留证获得经济补偿
宿迁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虽然现在的求职者更换工作很频繁,但稳定的工作环境还是大多是劳动者所追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不仅可以免除劳动者同期满被解除的风险,在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也是优先留用的人员。打开百度App,看更多图片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会限制劳动者离职和自主择业权,不存在法律上的风险。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而带来的损失,相应的也更加限制了单方解除的权力,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职工赔偿的风险更大。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有主导权,这种对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有所限制的合同,很多用人单位就会尽量的避免。这其中会存在怎样的争议风险呢?
公司拒绝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员工留证得到10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郑某2011年进入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至2015年6月,郑某与贸易公司第二份劳动合同也即将到期,郑某向公司书面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得到恢复。
于是郑某又向公司邮寄了书面的申请书并保留了证据,在公司没有回应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又签订的三年固定期限的合同。
2016年4月,贸易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裁员,而郑某正是在裁员的人员名单中。
2016年5月,郑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双倍工资赔偿,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裁决某贸易公司支付郑某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16个月的平均工资八万余元。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以上情形,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上述案例中,郑某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5年6月到期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郑某申请下还是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5年7月起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2016年4月郑某被裁,可以要求10个月的二倍工资赔偿以及6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