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双方要共同偿还吗?
宿迁夫妻一方借款双方要共同偿还吗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常见的,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如果不能按时归还的,出借人在提出诉讼时往往会请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中,法院会查明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是的话法院一般判决夫妻均有偿还义务,如果不是的,则法院只能判决由借款的一方自行偿还。
上述所说的是处理实体问题,即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实体问题需要在庭审中由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可以进行请求和抗辩。但是,在实务中的难点是如何列另一方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借贷关系成立之时,出借人往往不太留意借款人配偶一方的身份问题,在纠纷发生后出借人想要列明配偶一方为共同的被告,根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出借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对于身份关系的证明,连自认都不准许,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因此,在实务中小编发现,确实有不少出借人因为无法提供借款人的婚姻关系证明,而不能将借款人配偶列明为共同被告,如果借款人的借款确实用于家庭生活为目的的,诉讼后出借人的借款将减少一个偿债主体,债权减少一份保障。所以,如果涉及大额借贷的,出借人最好要求配偶共同签字,如果确实不能满足的,也应当让借款人提供其婚姻关系证明,以减少将来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甚至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实务案例分享: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借款系借款人个人签字,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款人与其配偶一方的婚姻关系证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共同偿还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章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沈某莹系朋友关系,被告沈某莹与被告陈某北系夫妻关系,被告沈某志与沈某莹系父女关系。2015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沈某莹出借22万元,沈某莹出具借条,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每月20日向原告偿还8150元,期限为三年。原告刘某章于当日向沈某莹交付现金22万元,剩余150900元转账至被告沈某志名下。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沈某莹、沈某志未偿还过任何款项。被告沈某莹、陈某北、沈某志未作答辩。
原告刘某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沈某莹、沈某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31578.73元(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1%暂计至起诉之日);被告陈某北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刘某章提交的借条,可认定被告沈某莹系涉案款项的借款人,与刘某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涉案部分借款虽转入被告沈某志账户,但仅凭该事实不足以认定沈某志与刘某章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刘某章请求沈某志偿还涉案借款本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陈某北的责任认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某章虽主张陈某北与沈某莹系夫妻关系,但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刘某章请求陈某北对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沈某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章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按年利率11.1%的标准从2015年11月30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刘某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沈某莹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刘某章借款,后原告刘某章起诉沈某莹及其配偶陈某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原告刘某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沈某莹与陈某北系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陈某北承担共同还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得出,证明借款人与其配偶是夫妻关系才是关键,只要双方存在夫妻关系,出借人才能将借款人及其配偶一并列为被告,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实体审理,但往往在借贷成立时出借人一般不会想到要留取借款人的婚姻证明,事实该如何补救呢?根据小编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允许直接调取他人的婚姻信息,原告可以先行向法院立案,在立案后可以凭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证明,向民政部门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在获得该婚姻登记信息后,再追加配偶一方为共同被告,这种补救方法也很简单,成功率高,有需要的当事人不妨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