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官 说 法
案 情 回 顾
范某向经营钢材的某经销处购买了一批钢材,价值28万元,由于两方都在一个建材市场大院内,范某没有立即支付,而是向该经销处写下欠条:欠某经销处钢材货款28万元。
事后,经该经销处多次催要,范某仅支付15万元货款,剩余欠付货款未支付。经销处基于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范某至法院,要求范某支付尚欠货款1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条为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买卖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范某提交了经销处给其出具的15万元收条一张,用以证明该欠款已经结清一部分,确实还剩13万元没有支付。
裁 判 结 果
东安区法院认为,经销处主张范某欠付货款13万元,有欠条为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范某主张已经偿还了15万元,有收条为凭,经销处表示认可,后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
法 官 点 评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虽存在长期合作,但无书面合同,光凭交易习惯和信用履行合约。双方之间如不进行定期对账、核销往来款项,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理顺欠款、付款事实。在前述案例中,双方虽各自出具了欠条、收条,但由于欠条、收条的内容过于简单,并未注明欠付的是哪一年的货款,支付的是哪一年的货款,容易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建议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在出具欠条、收条等核销往来款凭证时,务必注明核对款项的年度、金额,避免日后发生混淆。
综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看,合同签订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就是在签约方式上,虽然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原本双方当初口头商定的合同事项,在起纷争时,总被恶意、不诚信的一方所否认,以致主张权益的合同一方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
法 官 提 示
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最关键的就是严格、仔细地签订合同,以掌握合同处理的主动权,一旦出现纠纷,有约可依。如:合同签订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在合同中可对传真件的效力以及电邮地址、电邮效力做出明确约定;要注重对签约主体的资信调查,确保使用真实、有效的印章签署合同;与业务员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所属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在合同条款上要注意防漏补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外,对提供样品的,还要注意做到样品封存,以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无法取样的法律风险。此外,还应客观合理的设置违约条款的适用情形,合法有效的设定违约金金额比例,以便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要尽可能约定诉讼管辖地为自身所在地,一旦发生纠纷,能方便诉讼,减少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