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性犯罪,对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能够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当事人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解决,也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对于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形,受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能够获得的数额,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确定。而对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双方,构成伤残或死亡的受害人一方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
争议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的精神抚慰金没有直接的规定,限于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目的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迥异,一定程度上造成这一司法乱象。百度A多图片
一、司法实践中不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该规定已被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同上1,已被法释【2015】2号废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部分法院会以这三个规定特别是第三个规定,作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获得支持的重要依据,同时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也会以此进行抗辩。
二、司法实践中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1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4、《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最近五年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中,非常高比例的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裁判理由主要依据就是上文所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这已经成为一种裁判路径依赖。
有鉴于此,为了规避第138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一方或主动、或被动选择在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以此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1、…张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李某库死亡后果并导致家属严重精神损害,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李某峰等五人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当;2、人保松原分公司称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不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该两份司法解释文件已经被明确废止,再审申请人此项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本案为民事诉讼,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相应判决,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据此,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申1826号民事裁定书
以相同裁判理由附议的高院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申1029号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申281号民事裁定书
同样是刑事判决后提起民事诉讼,江苏高院的裁判理由又与吉林高院截然相反,甚至其下属同一法院的同类判决都不相同。
裁判要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而是鹿某涵等基于刘某军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造成近亲属鹿某死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仅能请求因刘某军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侵权人刘某军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鹿某涵再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需承担精神损害侵权赔偿责任。鉴于鹿某涵等并不享有对刘某军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张人保徐州公司、财保徐州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的案例,鹿某涵所提交的(2013)童茅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2014)徐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据此,驳回鹿某涵的再申申请。
案号:(2019)苏民申2027号民事裁定书
以同样的裁判理由附议的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2019)渝民申562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2019)京民再201号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申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
另有与以上两种判例均不同的判决案例:
裁判要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洪某因本案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事发时洪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侵权人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刑事处罚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赔偿费用是否应在民事纠纷中予以赔偿,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故该两项赔偿费用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此二项损失二审法院采取了回避态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要旨:本案系因洪某驾驶非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被处罚后,受害人家属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申诉人的再审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一方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的概率很大。受害人一方如果出于提起诉讼的便宜及诉讼费考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需引导法院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与第155条的关系,从普通法律条款与专用法律条款的关系确定法条地位,力争在处理交通肇事刑带民案件时优先适用专用条款。
而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率虽然有很大提升,但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裁判结果迥异,甚至同一法院的结果都不同。私下揣测,此大概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与否,需从受害人情况、被告人经济能力、保险额度等多方面考虑。不可否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给了优秀律师更多施展法律技能的空间,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
最后,我们也期待法律制定者出台新的规定,对此类情况予以统一明确,达到同案同判,提高案件判决的可预期性,更好的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