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别人借了钱,并以自己的名义签了欠条。后夫妻离婚,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两人主张权利?请看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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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5年4月27日,姚某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姚某于2017年8月9日向张某借款二十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姚某与赵某于2018年10月15日,经调解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表明,姚某与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姚某或赵某各自签字或认可的债务由签字人自己偿还,与另一方无关。姚某与赵某离婚后,张某多次催姚某还钱,但始终未果。
张某以姚某为其出具的借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为由,将姚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姚某与赵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之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借款项的用途会成为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