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游泳馆内溺水身亡,该谁赔偿?

时间:2019-09-16

女子游泳馆内溺水身亡,该谁赔偿?
游泳馆内溺水身亡谁赔偿
【前言】
炎炎夏日,游泳是大家十分喜爱的运动和消夏避暑方式,但同时又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安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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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游泳的人发生意外,每个游泳馆里都会配备几名救生员。一般游泳的人如果出现什么异常情况,救生员就会立刻下水进行救护。
【案情简介】
据星视频9月12日报道,在吉林一家游泳馆里有一名女子溺水身亡。从监控画面来看,那名女子在岸边游泳,游着游着突然在水里挣扎起来,离她不远的救生员却沉浸在玩手机中,对发生的事竟然无动于衷。没多久,女子的头就沉下去,挣扎也随之停止了。
经查得知,该女子姓吴。系该游泳馆游泳会员,且刚学会游泳没多久。吴女士平常也多次来到该游泳馆游泳。这天傍晚,吴女士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来游泳,她来到深水区开始游泳,没过多久,她开始在水中挣扎、扑水,后沉入水中。
水池里的其他人看到这个异常情况以后,都向着女子身边游去进行救援。可是,当他们把那女子抱到岸边时,女子已经没有了任何反应。这个时候,救生员才如梦初醒般地反应过来,连忙过来和众人一起把女子拉上了岸,但是该女子已经死亡。
 
经鉴定,吴女士的死亡原因为:因生前溺水致心跳呼吸骤停,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于是将该游泳馆和救生员林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
【争议】
吴女士的家属认为,该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施救,导致吴女士溺水身亡。而该游泳馆则认为,吴女士自认为自己是会员,就不遵守游泳馆的规定,在自己游泳技术不佳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深水区游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救生员严重失职,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对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吴女士和救生员负责。拒绝赔偿。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游泳具有趣味性与较强的剧烈性,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体育运动,对游泳者技能、体能及游泳馆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较高的要求。
游泳馆应当对游客安全负责,并按规定配备救生员。救生员应密切注意池内情况,及时发现遇溺等异常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
本案中,被告某游泳馆虽证照齐全,也配备了符合规定的救生员、观察台。但吴女士发生意外,在水中挣扎时,救生员林某未能恪尽职守,工作时间玩手机,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吴女士发生的意外,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吴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但救生员系该游泳馆的雇员,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距离其刚学会游泳的时间较短,对自身的体能和技能也应有明确的认知,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其遇溺身亡,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三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某游泳馆与救生员林某共同赔偿吴女士家属684500元。
【温馨提示】
1、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尊重别人生命的人,就会做到恪尽职守。像这个救生员,因为自己的失职和疏忽造成一个生命的消失,真是不可饶恕。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做一个恪尽职守的好员工。
2、我们去游泳馆里游泳,自己也要注意安全。例如:孩子在游泳池游泳时,成人应该跟在身边,以防不测;成人游泳的时候,如果自己知道自己的水性不怎么好,就不要去深水区。为了自己的安全,最好再找一个熟悉的同伴,或者再给自己准备一个救生圈。请珍爱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