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但是,存在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即便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是不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哪十种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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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情形 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单位辞退的。
说明:
1. 试用期约定要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确定实际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最长期间。若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扔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将得不到支持。
3.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下列两方面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第2种情形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
说明:
1、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规、合理的;
2、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的,或者是给劳动者送达的;
3、劳动者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4、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合法、合规、合理,但单位如果不能证明其已经给劳动者传达,劳动者知晓,不能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3种情形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辞退的。
例如:
1、因泄露公司机密,给单位造成利益减少;
2、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使单位蒙受损失;
3、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出废品,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
4、损坏工具设备等。
第4种情形 劳动者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而被辞退的。
说明:
劳动者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势必会影响到本职工作。如果劳动者因为兼职工作的原因,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这种影响必须是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5种情形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而被辞退的。
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做了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劳动者利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而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自然允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6种情形 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辞退的。
说明:
无论劳动者因为什么原因,触犯了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被追究了,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就不可能再履行劳动合同,自然而然地会被单位辞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7种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被辞退的。
说明: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125号)的解释,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即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终止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退出工作岗位后,即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了,用人单位自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8种情形 劳动者因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被辞退的。
说明: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位辞退劳动者,自然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9种情形 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被终止用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结清工资外,还应该按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只结清工资就可以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0种情形 劳动者从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明: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如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
因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有其特殊性,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这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此类人员被辞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所述的10种情形,是张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劳动法政策法规中,所列出的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特殊情形,已经比较全面。供朋友们学习参考。
【提醒劳动者】
如果您不属于上述十中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用人单位将你辞退,都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