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物是否可对外出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9-10-23

查封物是否可对外出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查封物能否对外出租
 
答: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有效,租赁关系有效。但此种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解除占有。
《查封规定》第26条并没有否认被执行人处分查封标的物的效力,但同时强调查封效力的优先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的函》(〔2009〕执他字第7号函)中,最高院答复: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被指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接触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诉讼卷Ⅳ》2083页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