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份借款上既有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其实并不是简单的按照物权优先担保的原则,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这样才可以明确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责任。
01
如果在担保合同上有对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进行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顺序来实现担保物权
通常一份借款合同,如果上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会对偿还的顺序进行约定清偿,因为法律是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的,只要对合同中的担保债权进行了顺序约定,那么在具体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就以几方当事人约定的顺序来进行责任分配 。
要是几方当事没有就担保债权进行约定清偿顺序的,那么只能按法定的情况来处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以
是
物的担保优先进行处理,这是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且更容易实现变现,这就是物权的担保往往优先于人的保证的来由。
02
不管担保的抵押和保证谁先履行了,都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请求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通常情况下是一种补充责任,优先是处理借款的财产,但是如果房屋抵押和人的担保都是由借款人以外的人所提供,那么必然会造成担保顺序上人的权利受损。
所以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人就可以请求其他人承担应担的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代位权还是追偿权都系请求权,这一点两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权相对追偿权而言,范围更广。
所以,不要轻易的签订担保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责任,那么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风险很大。
结语
所以如果当同一份借款合同上同时有抵押合同,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下,最好是在合同上约定清楚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这样对人的担保才有保护作用,避免牵扯进更深的连带责任中。
当然,实践中常以物权优先为原则,所以最好要求借款人本人提供物的抵押最好,这样一处理,人的担保责任就会相对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