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抵押登记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宿迁抵押登记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被告朱某、邱某因购房需要向原告A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7000元,借款期限180个月,并就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另外,被告朱某、邱某以所购房屋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仅办理预告登记。
合同签订后,原告 A银行按约向被告朱某、邱某发放贷款207000元,但被告朱某、邱某未按约还款。
现原告A银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某、邱某偿还借款本息,并确认原告A银行在债权限额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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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邱某作为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A银行要求被告朱某、邱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A银行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预抵押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所登记的并非是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所以预抵押登记权利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A银行要求行使涉案房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第2款
【典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提醒银行在为客户办理按揭贷款时,虽办理了预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预抵押登记仅是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银行享有要求客户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银行应安排专人跟踪了解客户房屋交付情况,及时督促客户在房屋符合办理抵押登记条件时,进行抵押登记,从而保障银行在追债时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