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和取款凭证,为何没有认定借贷关系?

时间:2024-01-29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有借条和取款凭证,为何没有认定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喻某、贵州某药业公司、喻某之弟与胡某、周某签订《借条》,约定喻某向胡某、周某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其中壹佰万元转账,壹佰万元现金,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贵州某药业公司、喻某之弟提供担保,落款日期2013年5月20日。次日,周某取款100万元。借条下方喻某手写“收到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港币壹佰贰拾伍万元”,落款日期2013年5月21日。各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或盖章。
2018年1月喻某去世,2019年11月,周某将上述100万元债权转让给马某。马某以喻某法定继承人喻某妻郝某、喻某子女及喻某之弟为被告,胡某、周某为第三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某、喻某子女、喻某之弟等四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马某诉讼请求。
原告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马某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马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人马某再审申请。
 
 
【律师解读】                 
为何有借条,有取款凭证,又有借款人收到100万元的签字证据,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仍未认定双方存在100万元借贷关系?一、案涉债权转让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案涉借款是200万元,出借人是胡某、周某两人,双方并未约定债权份额,周某仅转让其中100万元债权,未提供胡某对该债权转让行为的确认或追认证据。故,周某单方面转让债权的行为,可能构成对胡某债权部分的无权处分,损害胡某的权益。二、案涉债权转让所涉基础事实真实性存疑。第一,本案虽有200万元借条,有周某取款100万元凭证,有喻某收到100万元的签字。但在喻某已去世,喻某法定继承人及喻某之弟亦均不认可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情况下,周某未能详细说明该100万元的交付过程,亦未提交另外100万元的交付证据。第二,周某、周某之弟、胡某三人对100万元取款的细节陈述相互矛盾。第三,在此借款之前喻某及其作为股东的贵州某药业公司对周某负有2500万元的债务,已经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尚未执行终结,周某、胡某再次向喻某出借200万元款项不符合常理。基于以上原因,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马某的主张。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一定注意两点,第一,借贷合意。有借条或微信等确认双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第二,款项交付。银行转帐的要提供银行流水,现金交易的要说明交付事实的细节,使法官形成现金交付完成的内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