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有“保质期”

时间:2019-08-26

普法课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有“保质期”

 宿迁保证期限,担保期限
李某
一年借款期效都过去了他还不还款!既然你作为担保人,我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
任某
三年前的事情了,我拒绝再承担!......
案 件 背 景
杨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向杨某转账10万元,同日,杨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借款。
为了保证杨某能依约偿还借款,李某、杨某与任某三人约定由任某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至还款日,杨某未能偿还借款。李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承担还款责任期间,李某从未向任某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
对于债权人在超过保证期间以后,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7月31日,因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李某应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要求任某承担保证责任。
但李某于2018年5月10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在保证期间内,李某从未要求任某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