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天外来财叫“冒名登记”。突然有一天,你接到了通知,原来你被登记为某某公司的股东。正当你为这突如其来的惊喜而得意洋洋之时,下一秒你会出离愤怒。原来,这家公司外债累累,你作为它的“股东”正在被公司债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你一头雾水,这是什么鬼?
这就是今天我们讨论的冒名登记。有人冒用了你的名字,将你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就是说,你“被股东”了。不仅有“被股东”,还有“被法定代表人”;有的人就是这样莫名其妙地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很显然,你不愿意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你可以首先去公司登记机关查一下当时的登记文件,这样就可以知道自己是怎么被登记进去的。查阅这些资料你就会发现,里面如果有你的签名的话都是伪造的,里面有你的身份证件也肯定不是你自己提供的。这时你可以同步采取两个途径来解决:一是报警,留存一份报警记录,今后可以作为保护你的证据。二是向行政审批局举报,要求纠正当时的错误登记。行政审批局有可能告诉你,我们只负责登记,但没有调查的权力,至于登记是不是错误,要有调查结论或者法院判决。调查问题,你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判决问题你可以到法院起诉。我们的建议是,无论如何这几个衙门还是都经历一下,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如果问题此时还没有解决,怎么办?当然只能去法院打官司了。打官司也是有讲究的,打民事官司还是打行政官司?换言之,就是选择民告民还是民告官的问题。此前实践中也曾出现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不是股东或者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案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起来比较慎重。法官会想,你们是不是为了逃避债务。你说自己的被冒名登记的股东,那工商登记材料里怎么会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更要命的是,身份证复印件上还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戳,所以早先判决大多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案件多了,法院意识到这确实是个问题。那就仔细审查吧,渐渐也有在民事案件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换一个思路,去打行政官司,以行政审批局或者早前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起诉它登记错误。你作为一家政府机关,有责任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吧,不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总该有错必究吧。打行政官司的好处是,被告行政机关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打民事官司,原告得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股东。而打行政官司则不同,被告行政审批局要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更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一旦你完不成举证内容,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你就会被判决败诉。所以这类案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比民事诉讼解决更有效。
打行政诉讼的好处还在于诉讼费缴纳上也是比较划算的。一般来说,行政登记纠纷是按件收诉讼费,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太一样,但也差别不大,一般是几十元到三五百元这样。但如果打民事诉讼,法院会认为你这起案件是涉及股权的否认,会按照所涉股权的价值给你按照财产案件来收诉讼费;如果股权所涉出资额较大的话,上千上万元的诉讼费是必不可少的。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可能会组织鉴定,来判断相关文件材料上的签字或者盖章是不是被冒名人或者被冒名的单位所签。
作者就曾经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苏州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了把自己塑造成有上市公司背景,以便对外宣传;硬生生地将北京一家上市公司子公司登记为自己的股东,这家上市公司子公司是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后来苏州公司经营不善跑路了,投资人查到它的股东是北京这家公司,于是纷纷向证监会举报。北京证监局到这家北京公司现场检查,这家被冒名登记的公司才如梦方醒,知道自己被冒名了。后来在苏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登记材料虚假,撤销相关登记。
2019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这也从侧面也反映出冒名登记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指导意见》指出: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上述意见对于实践中处理冒名登记、虚假登记案件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为通过行政途径撤销冒名登记打开一扇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