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校开除学籍纠纷中,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七个裁判观点

时间:2020-11-06

宿迁市年冬阳精品律师团:高校开除学籍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裁判观点
 
 
高等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
 
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本文梳理了10余起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例,将争议焦点及裁判要旨进行归纳整理。案件起因几乎全部都是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学生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结果无一例外,法院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进行了否定性法律评价。
 
争议焦点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高等学校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否受理。
 
裁判要点: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高等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肩负着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办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案例索引:(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争议焦点 2
诉讼前置案件
 
受教育者对高等院校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要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作为诉讼前置条件?
 
裁判要点:复议前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复议前置程序,亦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申诉为必经程序,不适用复议前置的程序。受教育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索引:(2015)大行终字第429号,大连海事大学与张文鹏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案;(2014)二中行终字第55号,李岩达与中国民航大学恢复学籍案。
 
 
争议焦点 3
 
程序违法后果
 
高等学校做出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未保障受教育者法定陈述权和申辩权,非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做出处分决定,有何种法律后果。
 
裁判要点:法律赋予学校对严重违反规定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权力,但学校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拟处分决定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做出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决定前,未实际保障受教育者陈述权和申辩权,退学处理决定非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属程序违法,退学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2011)碚法行初字第14号,谭帆诉西南大学不服退学处理决定案;(2017)粤7101行初4162号,任丽不服广东省教育厅取消学籍决定案。
 
争议焦点 4
无上位法依据开除学籍效力
 
无上位法依据,仅依据校规校纪,高等学校是否有权对对受教育者做出开除学籍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裁判要点
 
高等学校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高等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上位法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8)甘行终132号,西北民族大学开除林逸杰学籍案。
 
 
争议焦点 5
 
不履行自我设定的程序法律后果
 
高等学校在校规校纪中自我设定较上位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性规范,然而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并未遵守,处分决定法律效力如何?
 
裁判要点
 
上海理工大学制定并公布《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明文规定“学生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该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应予遵守。然而学校在处分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原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召开听证会,属违反法定程序。处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撤销后学籍自行恢复,并且应当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索引:(2015)杨行初字第83号,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张翌学籍案;(2015)杨行初字第84号,上海理工大学开除孙婷婷学籍案;(2015)杨行初字第85号,上海理工大学开除董佳鹏学籍案。
 
 
争议焦点 6
 
未考虑酌定情节,实施顶格处罚,法律适用是否得当?
 
高等学校武断作出处分决定,未考虑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学生实施开除学籍的顶格处分,其法律适应是否适当?
 
裁判要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条款中“可以”非强制性规范,也即学校可针对具体情况酌情处分。高校在未考虑从轻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顶格处分开除学籍,不符合上位部门规章的规定,将心智尚未成熟的学生推向社会,违背了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立法本意。适用法律错误,处分过重,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2014)乌中行终字第63号,新疆大学开除李钊学籍案;(2018)新01行终208号,新疆医科大学开除张晶学籍案;(2016)川1402行初90号,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开除向磊学籍案。
 
 
争议焦点 7
 
校规校纪是否可以溯及既往
 
学生作弊行为在先,高等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在后,可否依据制定在后的校规校纪对学生进行处罚,校规校纪有无溯及既往效力?
 
裁判要旨
 
北京工业大学认定韩某于2017年6月10日实施了找他人替考的考试作弊行为,并依据工大发[2017]34号《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对韩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是,根据《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办法施行的日期为2017年9月1日,即韩某上述行为发生之时《北京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尚未实施。因此,北京工业大学适用该办法对韩某作出处理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2019)京03行终987号,北京工业大学与韩子锋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京0105行初754号,北京工业大学与韩子锋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