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时有发生,不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相互串通、虚构证据、隐瞒事实,加之法官的居中裁判亦或共同参与,往往对虚假诉讼认定和打击增加了更大的难度。今日推文,就此问题明晰思路,梳理裁判规则并予以浅析。
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分民事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
1、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规制的是“双方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罪规制包含了“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
虚假诉讼罪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为前提,恶意串通不是虚假诉讼罪实行行为的全部内容。
《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指导意见》明确,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息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如果达到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追责性;如果情节轻微,由司法处罚予以规制。从而确定了刑事处罚与司法处罚合理衔接。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判断标准与处理
判断标准
依法作为
处理意见
指导案例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要件分析
1、虚假诉讼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实行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结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虚假诉讼罪的客体即保护的法益,具有选择性。一是司法秩序,司法的纯洁性,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客观性;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3、虚假诉讼罪针对不同的保护法益分别成立行为犯和结果犯;对于妨害司法秩序则是行为犯,对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是结果犯。
4、实施行为:
(1)“提起”民事诉讼,“提起”包含了本诉也包含了反诉,应当可以包括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应当包含反驳。
(2)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包含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不包含“行政诉讼”;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不包含申请仲裁。
(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起诉讼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以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都构成虚假诉讼罪;“捏造的事实”必须足以对民事诉讼程序与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的事实,必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罪
“高利贷”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实质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提起诉讼目的为获得本金与利息。
如果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时,隐瞒借款人已经偿还高额利息以及部分本金的事实,意欲获取本金以及判决之前的高额利息、自判决之日起的合法利息的行为,应当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明本金、利息以及偿还债务数额的事实,据实判决,一般达不到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这种情况,提起诉讼的事实与法律关系与证据一般都不是虚构的,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手续比较简单,很少涉及到“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等情况,借款人对此也不会有误解与受骗的情况。
“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是以虚假借款合同或者其制造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如果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依托,虽未虚构借款合同和欠条等凭证,但是以高额利息为由,在签订合同中故意设计高额“违约金”“中介费”,设计出借主体、中介、还款主体不一等明显对借款人不利的条款,骗取借款人签订,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则构成了虚构诉讼罪。
典型行为有:在受害人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已经偿还本金或者利息的情况下,通过之前设计的合同,隐瞒实际已经偿还完毕的事实,隐瞒“出借人”“中介人”“担保人”实际统一与受害人实际还款的内容、对象、方式,虚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目的,则构成虚假诉讼罪。这种行为,显然具有获得高额利息以及他人合法财产的双重目的。
通过骗取借款人签订名义上的居间合同,属于捏造虚假的“居间法律关系”的行为,如以此提起诉讼,应当属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溯及力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