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归属不应绝对 以子女意愿为依据

时间:2021-08-19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抚养权归属以子女意愿为依据
 
案件详情
洪某与张某于201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6日生女儿洪某某。2017年10月,洪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9年8月,洪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洪某离婚,婚生女洪某某由张某直接抚养,洪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洪某就抚养权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洪某某随张某生活,就读于淮安某小学。2021年1月,洪某以张某打骂洪某某,对洪某某成长不利为由,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请求判决洪某某由其直接抚养。
法院在庭审中征求了双方女儿洪某某的意见,其表示更愿意随爸爸即洪某一起生活,一审法院遂判决洪某某变更由洪某直接抚养,张某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800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庭审时洪某某处于被上诉人探视期间,其意见可能受到被上诉人诱导,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再次征询洪某某意愿,洪某某表示愿随张某生活。但随后不久在洪某探视时,洪某某又告知洪某其愿意随洪某生活。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洪某某意愿及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洪某某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故改判驳回洪某诉讼请求。
 
法律专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判决抚养权归属是否应绝对以子女的意愿为依据,如该子女在诉讼过程中意愿发生变化,应如何判定抚养权归属?
八周岁左右的孩子已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故民法典规定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每个孩子的心智成长水平和认知能力并不完全相同,尚不能完全辨别何种生活和教育方式能够真正有利于其成长,如孩子犯错,家长予以批评教育是引导孩子健康成长的正确做法,而反之对孩子的错误行为一味纵容、包庇,可能导致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对其成长百害无一利,但未成年人对此尚不具备完全的辨别能力,往往会与溺爱自己的一方更为亲近。此外,如果孩子对父母双方都很依赖,孩子在该问题的选择上必会左右为难,摇摆不定,反复征询孩子的意见势必加重其心理创伤。
本案中,洪某某刚满八周岁,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发育健全,其在随父亲探视生活期间,选择与父亲生活,探视结束后即改变意愿选择随母亲生活,可见其对父母感情均较为深厚,难以抉择,在此情况下,反复征询孩子的意愿并无实际意义。
在未成年子女的选择意愿并不坚定的情况下,法院应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将抚养权判归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一方。结合本案来看,在张某与洪某的离婚纠纷诉讼中,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婚生女洪某某由张某直接抚养。洪某就抚养权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4月维持一审判决,此后洪某某一直随上诉人生活。后时过数月,洪某即以张某存在打骂洪某某的行为为由,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但洪某并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存在虐待、打骂洪某某的行为,或其他不尽抚养义务、对洪某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等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此外,洪某某一直在淮安生活,并已在当地小学就读,生活和学习环境已趋于稳定,而上诉人在外地工作生活,且已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如贸然改变洪某某的生活环境,孩子恐难适应。虽然张某的经济条件不如洪某,但其亦有稳定收入,足以为洪某某提供必要的生活所需。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结合父母抚养条件综合判断洪某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不宜以子女意愿作为唯一判决依据,否则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亦令法院判决随孩子摇摆不定的选择而朝令夕改,有损司法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