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即为一般保证

时间:2021-11-25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未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案情简介
唐某与袁某、伍某相识。2021年3月29日,袁某向唐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月利率为2%等事项,同时伍某在借条下方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当日,唐某通过银行转账6万元至袁某的账户,同日袁某又支付4200元现金给唐某。后袁某、伍某未能还款,唐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袁某向唐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款项,但袁某在借款当日即给付4200元给唐某,故应当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5.58万元。同时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法院依法进行调整,支持袁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5.58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2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关于伍某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伍某仅对袁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评析
民间借贷行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能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本案是一起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却涉及了三个典型方面。
第一,关于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条主要是约束出借人,出借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者履行了支付义务又随即收取利息的,都应在本金中予以扣减,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第二,关于利息,《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条对民间借贷案件利率的保护上限作出了规定,民间借贷案件虽然可以自主约定利率,但亦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这样才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三,关于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了反向更改,民间借贷案件中,不少案件存在保证情形,在该部分案件中约有一半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因新旧法律变化大,当事人容易产生矛盾对立,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约定的事项应当尽可能地明确,是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是仅仅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者只是作为见证人。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行为,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保证方式来说,只要是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保证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一般保证处理。一般保证的处理结果为,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