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可行吗?

时间:2022-03-01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可行吗?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当事人也经常因此而发生争议。买受人会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收房,拒不支付剩余购房款,甚至以此为由追究卖房人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其实,除非合同对此作出了明确约定,否则,买受人的主张大都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可见,只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足够严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方可拒绝接受。另外,针对房屋买卖合同领域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专门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又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所以,如果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不妨碍正常使用,且不属于主体结构问题,买受人一般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买受人自己反而会被认定为违约方从而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当然,虽然质量瑕疵不能成为买受人拒绝收房的理由,但卖房人仍然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保修责任。
另值得探讨的是,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判断。同样的质量问题,对于不同的买受人可能造成不同的后果。例如,一般的密封问题对于普通购房人来说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不会妨碍正常居住使用。卖房人对此只需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即可。但有的买受人购买房屋具有特殊用途,对于房屋的密封性要求严格,并且已经在合同中对此用途进行了明示。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密封性不合格导致无法使用,买受人即可要求对方修复至合格,否则有权拒绝收房。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谨慎采取拒绝收房的维权措施,否则可能面临维权不成反成违约方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