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隐瞒房屋重要信息未促成交易却主张中介费,法院:不予支持!

时间:2023-09-15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中介隐瞒房屋重要信息未促成交易却主张中介费,法院:不予支持!
 
日常生活中,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出售或购买房屋,一些房屋买卖人会选择中介渠道促成交易。但是买房不是小事,通过中介购买房屋时,买房人也要提高警惕,避免花费精力、时间和中介费用却没有买到房子或买到不满意的房子。让我们看看王先生在通过中介买房时遇到了什么糟心事?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买房人王先生与卖房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约定:王先生向李某支付定金30000元,中介服务费1000元由王先生支付;如买方违约,卖方不予退还定金,同时中介收取定金的50%作为中介费;如卖方违约,卖方除退还买方已付定金,并再赔偿两倍定金给买方,中介收取赔偿定金总额的50%作为中介费。
当天,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买房人王先生定金30000元,并出具收据,而后转交卖房人李某。
另外,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卖房人李某有长期工程款抵房房源委托售卖合同关系。
后因该房屋系抵充工程款的房屋,且房票上面显示的购房人系案外人徐某,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房人王先生将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2019年7月,法院判决卖房人李某双倍返还买房人王先生定金60000元。
该房地产经纪公司遂以合同中约定的“中介方收取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金额的50%作为中介费”为由起诉买房人王先生,要求支付15000元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
在本案房屋交易过程中,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却未将房屋的真实信息如实告知并提醒买房人,导致买房人无法完成交易取得房屋产权,客观上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应适用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无权向买房人王先生主张中介费。
同时,根据《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关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收取买方支付定金50%或卖方赔偿定金50%作为中介费的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免除了房地产经纪公司自身的忠实、尽力义务,应属无效条款,对合同相关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纠纷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于对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追求,房产中介机构经常利用己方信息及资源优势,促使交易双方接受中介方已经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往往侵害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对促成交易未尽到忠实、尽力义务,在中介过程中促使买卖双方使用其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不当地限制买卖双方的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的义务,违反公平原则,也有违其作为居间人提供交易机会、积极促成交易的合同义务。
法院对房地产经纪公司未积极履行中介义务、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交易方合法权益的合同条款作否定性评价,有利于督促中介人尽力、勤勉地履行中介义务,保护交易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合议庭成员:于在会、刘玉兵、郝小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