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明理析法 执结共有房产

时间:2019-09-09

法官明理析法 执结共有房产
宿迁执行共有财产
案情简介
赵某与张某、李某夫妻二人本是朋友关系, 2014年5月,张某、李某向赵某借款74万余元,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并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 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赵某多次催要,张某和李某二人仍未还款,赵某遂向法院起诉二人还款,法院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未还款,无奈,赵某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与案外人王某、魏某共同共有的建筑面积为224平方米的商用门市房一处,除此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办案法官遂裁定查封上述共同共有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已于2016年5月办理了离婚登记,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
执行中,办案法官向共有人王某、魏某送达查封裁定和执行通知书,告知共有人王某、魏某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交对上述查封的共有房产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但共有人逾期未提交分割协议亦未提起析产诉讼,且不配合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李某的共有财产份额。考虑到本案中共同共有房产处置的复杂性、特殊性,办案法官多次组织涉案三方到场了解情况,询问意见。根据三方所提供的证据,三共有人针对此房产的份额各占三分之一,起初,共有人王某、魏某经法院通知后不同意购买被执行人李某的共有份额,且不同意房产整体评估拍卖,只同意处置李某的房产份额。因涉案房产不具有可分割性,因此,共有人王某、魏某所提出的处置意见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办案法官在几次交谈中也听出了共有人王某、魏某针对处置共有房产的疑虑,三人共有房产,本是基于朋友关系,针对此房产的收益也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此也担心处置了共有房产李某的份额给他人后,破坏了共同共有的人和性。因此办案法官也对二人进行了相关法律的示明,告知二人有权优先购买共有份额,并向其讲明利弊。两共有人在法官示明后,也意识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处置李某所占的财产份额已是必然,在充分考虑之后也向法官表明了购买意愿。因被执行人李某下落不明,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组织对此房产进行了第三方评估,在三方均无异议,有效送达相关文书之后,案外人根据评估价格,购买了被执行人李某的份额,向法院缴纳了购房款8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越来越多涉及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执行,其中又以共同共有的不动产为主,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时,并非一律将共有财产份额分割的问题转嫁至代位析产诉讼中解决,也会合理运用执行审查权,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后再实施处置,以在程序中做到规范、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以及共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