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时间:2019-09-15

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系列七
正常情况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如果协议约定某一“合伙人”出资后只享受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担风险。那么,“只享收益”的合伙协议该如何认定?
朱某等人在经营砂场初期,因资金需要向丘某借款217万余元。借款到期后,朱某等人未归还该欠款。为保障权益,丘某与朱某等人签订《某砂场股权承包合同》,将上述217万余元的借款约定为丘某对该砂场的合伙出资,丘某占该砂场24%的股份,同时约定丘某不参与该砂场的经营,不承担砂场的任何经营风险,朱某等人每月向丘某支付5万元承包金,作为丘某借钱给朱某等人的固定收益。合同签订后,朱某等人仅向丘某支付了一年的承包金,后再未支付。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等人偿还拖欠的100万元承包金。
韶关中院终审认为,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及协议目的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某砂场股权承包合同》的约定,丘某的投资是为了获得固定收益,其并不承担经营风险,所以丘某与朱某等人签订的《某砂场股权承包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约定合伙经营的方式,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现丘某请求按借款利息的相关规定来计算承包金,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朱某等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承包金)共计868000元给丘某。
法官说法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合伙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盈亏与共的法律原则。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与他人商定合作投资、签订合伙协议时害怕投资亏损,于是约定其只享受固定或保底收益,不承担亏损或债务,不参与经营,此时法院会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及目的来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借贷还是合伙。
法官提醒:不同权利义务的设置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仔细斟酌合同内容,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利益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