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2019-09-27

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合同约定仲裁法院不受理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二者适用范围有所区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既约定仲裁管辖,又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019年1月李某与王某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8%,李某依约将借款汇给王某。后李某以自己被欺骗,要求王某提前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四份借款合同基本格式相同,且在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协议签署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而合同签署地明确载明为“苏州”。故法院认为当事人既已明确约定仲裁纠纷解决方式,除非具备无效条款,否则应当予以遵守,本案未有证据证明仲裁协议无效,在对李某进行充分告知义务后,李某坚持起诉,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
除却特殊法定情形如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继承等纠纷外,对于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适用仲裁。需要明确的是,由于仲裁在程序上的一裁终局特性,即如若约定仲裁,法院将不再受理该纠纷,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仲裁内容要求较高,必须明确约定同意仲裁的意思、仲裁事实和理由以及合法有效的仲裁委员会,否则无效的或者模糊的仲裁协议不受仲裁规范保护,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