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小夫与小妻系夫妻关系。2011年小夫向小妻的姑姑大姑借款20万元,大姑向小夫转账20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对于是否约定口头利息,双方各执一词。
大姑表示,当时借款给小夫是希望他帮忙“理财”,口头约定了2分5月息,因为是亲戚关系,未打借条。
小夫表示,没有提过利息的事。
在大姑提供的一段与小妻的电话录音中,小妻对于大姑问到的“是不是说过给我2分5月息”事情,其表示默认。
一审判决:
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口头利息无证据证明,未予支持。
大姑上诉:
与小妻录音证据中已经证实约定过口头利息,二审应当支持关于利息部分的主张。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认可存在口头利息,其效力是否及于另一方?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言蔽之: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出借方主张利息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出借方主张利息,那就负有举证的义务,以证明明确约定过利息,借条中的利息内容载明就是最为直观的证据。
回到本案中,大姑既没有借条,也没有与直接借款人小夫的录音证明,唯一的证据是小夫配偶小妻的录音。
虽然小妻在录音中认可口头利息的约定,但本律师认为仅有此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对利息有过明确约定。
理由如下:大姑转入被小夫账户的20万元,系二人之间的借款事项,关于借款用途、期限以及有无利息等约定是在二者之间产生,以上约定的内容应当以二人陈述、认可为准。小妻并不了解该笔借款约定的事实真相是如何,小妻对口头利息约定的认可,其效力不仅不能及于小夫,也不能证明案涉20万元借款约定了口头利息。
举两个例子:1、小夫和大姑未约定利息,但为了藏私房钱欺骗小妻说“我跟大姑约定了2分5的利息,我每月得付她利息”,这样小夫达到了藏私房钱的目的,但让小妻误认为小夫和大姑之间约定了利息。所以小妻对利息的认可并不是事实、真相。
2、小夫和大姑未约定利息,但小夫和小妻感情不好,正处于闹离婚状态,小妻为了报复、损害丈夫利益,故意陈述小夫和大姑之间约定了利息。所以小妻对利息的认可也不是事实、真相。
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小妻对利息认可的陈述,并非一定就是事实、真相,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如果仅此认定利息约定存在,有失公允。
退一步讲,即便通过庭审查明,可以确定双方约定了利息,但大姑说“都是亲戚,利息你看着办就行”,这就出现了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情况,其对利息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大姑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利息约定或即便约定也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应视为未约定利息。
律师建议:
1、民间借贷中,要及时形成借条,对借款金额、利息、违约责任等进行书面明确约定。
2、如果未形成书面约定,则应对借款人一方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取证。而不是向借款人近亲属进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