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利息收入依法纳税了吗?

时间:2019-12-16

事情概述:
韩梅梅是李雷的二大舅孙媳妇儿的表妹。因投资需要,韩梅梅通过表姐夫辗转找到李雷,想要借款400万元。李雷的1个亿的拆迁补偿款正好到账,双方便协商并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协议中约定了12%的年利率,借款期限为5年,到期还本付息。
协议签订后,李雷便将4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给了韩梅梅。
韩梅梅将这笔借款的用处发挥到最大,很快便赚的盆满钵满。
为了尽快结束与李雷的借贷关系,避免产生更多的利息,五年期限一过,韩梅梅便连本带利将640万元转入了李雷实际控制的大地公司账户。
李雷拿着这笔不菲的利息收入,想着来个欧洲半年游,却没想到被税局的《催缴税款通知书》打乱了计划。
《通知书》明确说明,李雷收到240万利息,将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这一下子让李雷傻眼了——自己给亲戚朋友借钱,收取的利息费怎么一下子就得征税了呢?
 
律师分析:
其实,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一直是我国法定的征税对象。大家之前不清楚相关规定,从未交过相关税费,并不意味着利息收入是免税或不征税收入。
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进行了修订,但是早在1980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便已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综上,个人取得非银行利息收入的,必须按照20%的利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率依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个人缴纳增值税的,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征。
如果不涉及到境外付款,利息产生的增值税费应当自行到纳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律师意见:
2010年前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税发[2010]54号、国税发[2011]50号等多则通知,将高收入者的五种主要所得项目进行重点监管。这五种重点监管项目便包括了本文所提到的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为配合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各部门正在推进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推行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名登记制度,从而建立起市监、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
虽然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只强调了重点对高收入人群进行税收监管,但各部门之间展开税务合作已经不再局限于高收入人群。
例如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近日联合签发的《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通知》中强调对所有法院介入的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联合征收,并非仅针对高收入人群。《通知》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通知当事人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涉税事项告知书》先行到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足额缴纳利息收入相关税收,再凭税收完税凭证到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若案件当事人拒绝缴纳税费,则由法院强制代扣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
以上操作流程,在法律的框架内,便利了强制执行案件中因拍卖、变卖财产产生的税收收入的征收,也为各部门配合税收征管提供了新的思路。
各部门逐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个税征管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因此个人必须加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之前从未就取得利息缴纳过的税费,并不意味着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税。
现在税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每一个纳税人都应该关注税制改革的动态,明晰自己行为所需要承担的税费。
当然,税制变革更新内容普通纳税人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建议大家实施大额应税行为时,咨询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意见,明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各项税费。
如果之前有不规范的纳税行为,在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或稽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面对有争议的税务处罚行为,也可以寻求税务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