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被强奸的妇女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财物后,向公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导致公诉机关撤回对嫌疑人的指控。该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包庇罪。
【关 键 词】
刑事 包庇 强奸 收受 财物 虚假供述 撤回 司法机关 活动
【基本案情】
吴X伙同李X(均另案处理)在洗浴中心包房内,采用暴力胁迫、殴打的方式强行轮流与闫XX发生性关系,随后二人逃离作案现场。闫XX受害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吴X、李X轮奸,并被抢走戒指一枚和手机一部,公安机关侦查后将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闫XX在吴X父母教唆并收受10万元贿赂的情况下,到公诉机关推翻、否定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改称其与吴X发生性关系是本人自愿行为,与李X发生性关系则是不自愿行为。公诉机关撤回了对吴X的指控。
因闫XX对吴X的指控导致司法机关对吴X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又因其改变证言导致吴X被释放,其行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闫XX承认其受吴X父母教唆并收受10万元贿赂的事实。
公诉机关以闫XX犯包庇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系被强奸的妇女,其在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财物后,向公诉机关作出虚假供述,致使嫌疑人的指控被撤回,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在法院审理吴X强奸案时撤回了对吴X的起诉,吴X现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闫XX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判决:闫XX无罪。
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以包庇罪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不应仅理解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还应当包括有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的人为由,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判决:闫XX犯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继续追缴闫XX的犯罪所得1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宣判后,闫X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闫XX作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吴X、李X轮奸。而在审查起诉期间,又因吴X父母教唆并收受10万元贿赂,到公诉机关推翻、否定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称其与吴X发生性关系是本人自愿行为,与李X发生性关系则是不自愿行为。闫XX的行为最终导致公诉机关撤回了对吴X的指控,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应以包庇罪对闫XX进行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