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能否无罪辩护?被告人如果做无罪辩护,该如何进行辩护呢?
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当然可以无罪辩护。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行为并不能限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法律限制辩护律师选择辩护策略的权利,因此辩护律师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不过,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极有可能导致公诉机关撤回量刑建议,从而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普通案件审理。公诉人的“杀手锏”是要求被告人当庭做出是否继续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从而排斥辩护律师的意见。即使被告人慑于公诉机关的压力被迫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应该坚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这说明即使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面对被告人无罪即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当采纳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我曾在办理被告人邱某等认罪退赃的贪污案件时,坚持无罪辩护。公诉人对我无罪辩护很不满,又是指责律师“不懂规矩”又是恐吓被告人不能改变认罪态度。我当然是“见招拆招”,先提出一些“政治正确”的理论,那就是“实事求是”。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他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公诉人是否指控他有罪,更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他无罪,而是取决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让法官判决他有罪。如果被告人认罪就有罪,还要法院开庭干什么?后来我还拿出“王炸”,如果被告人有罪,即使他不认罪、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法院也可以判决他有罪;如果被告人无罪,即使他认罪退赃。律师做轻罪辩护,法院也应当判决他无罪。律师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当然应当理直气壮坚持无罪辩护。即使法院出于种种考虑做出无罪判决,他们在量刑时也会充分予以考虑。我曾办理赵某组织卖淫案时,12名被告人有11人做认罪认罚,我的当事人认罪后我坚持无罪辩护,整个案件变成我与公诉人的“单挑”,其他辩护人只需要说“同意第二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即可。后来与法官沟通时,他们也意识到证明我的当事人主观明知有些牵强,非性交色情服务入罪缺乏有权解释的依据。法官没有采纳我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还是以我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作用明显较轻为由,法定刑以下做出3年多的有罪判决。这次潮州办理组织卖淫罪案件,我们从案件进入检察院就开始坚持无罪辩护,检察院起诉时改变罪名为容留卖淫,我们坚持无罪辩护。6名被告人我们成了“主辩”,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最喜欢这种辩护模式,“同意第一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然后再补充一两点甚至不需要补充。其中有的被告人已经做了认罪认罚,现在跟着我们做无罪辩护,因为他们看到我除了“切割辩护”认为我的被告人无罪,还“破坏关键证据”提出行政执法程序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在刑事案件中直接使用、非性交色情服务入罪缺乏有权解释的法律依据。公诉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以作为入罪依据,我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只是个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提醒法庭注意前者写的是作者、作者单位而不是发文单位。其他律师纷纷跟进,大家看到了即使不能推翻有罪指控也能“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的希望。被告人认罪认罚,只是被告人的个人理解,可能正确可能不正确,不能降低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如果案件本身关键证据不足,律师当然要理直气壮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