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永不负责,律师永不承诺(附承诺包赢官司的假律师,百分百都是骗子)!

时间:2023-11-30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律师永不承诺(附承诺包赢官司的假律师,百分百都是骗子)!
 
一、渣男永不负责,律师永不承诺!
来源:微浓、政知报、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本文的起因,是每次接案几乎都会碰到的问题。
几乎每个当事人都要不约而同地问:我的案子,能赢不?
每次我都要如实回答:
会全力以赴。
无法保证结果。
律师执业规范禁止承诺诉讼结果。
从基本的逻辑出发,打官司就是“打仗”,以文明的方式,打一场刀剑无影无形的仗。
战场形势瞬息万变,诉讼尽管没有战场那么夸张,但是也要讲细节,讲证据!
 
律师要对案件表达观点/给出建议的前提,是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
一个案件牵涉到的关键要点都要问到。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一个当事人过来说对方欠钱不还,那律师必然要问到,转账记录、收据/借条,利息约定,有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等等,还要审查诉讼时效。
此外还要看到当事人的证据,最好能看到原件,退一步讲,也起码要看一遍所有相关证据的复印件。
就算一个律师由此判断胜诉把握大,这个“把握大”的完整意思也是:如果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对方不能提出有效质疑,并且对方也没有强有力的反驳/反诉的情况下,赢得概率还是蛮大的
 
即使律师心里已经觉得有把握,一般也不太愿意说出来。因为有把握不等于必赢,赢的结果没有落实之前,无论说什么都是虚空。
 
一诺千金的本质,是从来不轻易承诺。
千金的利诱都不轻易承诺,才能保证一诺就值千金。
什么样的人会轻易承诺呢?
是那些从来就没有认真想过要履行承诺的人。
就好像说,在感情里最爱狂飙各种甜言蜜语的,多半不是良人,而是压根儿没打算为自己的话负任何责任的渣男。
一个不承诺的律师未必一定是好律师。
但是一个敢承诺诉讼结果的律师,尤其是在委托关系建立之前承诺结果的律师,一定是不靠谱的律师。
一方面,《律师法》明确规定,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而对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不当承诺”的,都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列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之一。律师能承诺的,只有自己的勤勉尽责,兢兢业业,全力以赴。诉讼结果的走向,控制在裁判者手中,所以不管律师是怎么样认为的,也不论律师自己觉得有多大的把握,只要对诉讼结果作出的承诺,都属于“虚假承诺”。
哪怕最终的结果比较理想,正被律师言中,也不能说当时的承诺是真实、正当的。并且不论明示,还是通过什么方法/话术暗示的,对诉讼结果的承诺,都属于“虚假/不当”承诺。既然不能承诺,那当事人为求心安,要求律师对案件的胜诉概率做个说明/预判行不行呢?
先不说行不行,关键是没用啊。
如果说“有99%的概率能赢”,先不说这不就相当于变相承诺、间接承诺了嘛。
那万一要是输了,不也可以说“确实还有1%的概率”会输嘛。
如果说“有50%的概率能赢”———那和没说有啥区别?
其他概率也同理
 
那又有人要问了,难道我请了律师花了钱,还是要一个人扛着所有的焦虑和不安吗?律师就一点不帮我分担吗?
 
律师真正能做的,是帮你分析案情和证据链,哪里有利,哪里薄弱,要往哪个方向努力来争取胜利的结果,要从什么方向去收集证据,以便克服这种薄弱。我觉得这些反而是最踏实、最可靠的!
 
不承诺,或者说绝不轻易承诺,是一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律师的特征和基本素养,并不是“能说会道”,而是“逻辑严谨”。承诺一支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裁判之笔,一定会写出什么内容,本身就是逻辑不严谨的体现。
律师的行事风格跟渣男正相反:渣男只承诺不负责,律师只负责不承诺。
 
二、承诺包赢官司的假律师,百分百都是骗子!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近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涉嫌诈骗的新闻震惊了社会各界。7月9日,哈尔滨市司法局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公安分局发出书面材料,指出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犯罪。媒体报道,黑龙江省司法厅已经指出: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存在以“官司不赢分文不取”的夸大宣传情况,同时还涉嫌以律师事务所为掩护,进行非法行为的问题。
 
        2017年 7月19日,哈尔滨律师协会网站贴出了《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案件进展情况第八次通报》, 道外公安分局通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该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侦查。自2016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截至目前,专案组冻结、查封、追缴相关嫌疑人、涉案人资金共计人民币5460余万元;扣押涉案车辆七台;查封涉案房产三处。现经司法审计已认定5013名森耀被害人,尚有部分被害人未予认定,待取证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最终以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害人数提起诉讼。
       根据媒体报道,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完全采取社会集资手段收揽案源。2015年中期到2016年被立案前,采取各种电视媒体宣传、繁华路口电子大屏、街头小广告发传单等方式,大力宣扬“官司不赢分文不取”、“拥有广泛社会资源”口号,仅几周时间,城市的各处角落充满着“森耀律师事务所”的广告标语。
 
 
   对于稍微了解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不管是经济合同纠纷,还是普通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律师只能提供法律辅助作用,即使是案件主审的法官,也不能提前决定案件的输赢。官司赢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胜利,而是自己托的人厉害;官司输了,不是自己法律上的不力,而是对方托的人厉害,成了某些人拿到官司结果后的判断标准。诉讼本来是个复杂而且有风险的法律专业活动,却成了某些人心里“关系”、“权势”左右的简单活动。
 
      要知道,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看错一个律师,不仅仅是委托搭理人损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你的案件可能再也不受法律保护了。委托一个负责的律师,就是对自己的案件、对自己的权益负责。
 
假律师惯用伎俩
1、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称“包赢官司”,或者称与公检法及其他政府部门关系很好,没有办不成的事情,骗取代理费。
2、宣称提供免费服务,不赢官司不收钱,赢了官司之后就按照标的额收一定比例(比例很高)的所谓“代理费”、“劳务费”。
3、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弱点,对当事人造谣称法官不公正判决,教唆当事人通过静坐、上访等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谋求最大的赔偿额,以挣得更多代理费。
温馨提示
 
假律师大多在看守所、交警、法院、医院、劳动管理所等单位周边招揽业务,大家一定要注意辨别。
最后啰嗦一句:包治百病的医生都是神棍,包赢官司的律师多为骗子!打官司非儿戏,可不能贪图便宜省事儿,一切都要走正规程序,这样才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其实真正的专业律师都是不会保证案件结果的!!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3、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
      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二、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法律微信bestfch001。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因此,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经验教训再次告诉我们,“保赢律师”百分之百都是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