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求人丨建设工程类案件证据提交指引
宿迁建设工程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明;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6)工程预、决算报告;
(7)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8)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检报告等。
(9)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10)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11)工程预算、决算书;
(12)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13)施工图纸、施工记录、形象进度记录;
(14)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手续;
(16)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