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查封房产过程中发现家中有把枪如何认定自首

时间:2020-06-10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如何认定自首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杰,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邓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二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张云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7日11时许,邓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邓州市城区花洲路三初中东150米路北查封被告人张俊杰房屋财产时,搬运工赵某在清理张俊杰一楼东杂物间时清理出来一把制式单管猎枪。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猎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张俊杰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报案证明、到案证明、证人索某、赵某、刘某的证言、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俊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俊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