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能否对控方证人调查取证?

时间:2024-05-12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调查取证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辩护律师才享有对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其他辩护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亲友)不享有对证人的调查取证权。
一提到控方证人,辩护律师往往退避三舍,唯恐避之不及,特别是受贿案件中的行贿人。
律师界普遍认为,辩护律师直接接触控方证人,对其调查取证,往往存在巨大风险,甚至牢狱之灾。
一、关于控方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仅有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关于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释义(王爱立主编)
本法并未明确区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辩护律师可以选择向案件所涉的各方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各种材料。
经检索法律法规数据库,仅检索到以下2个文件中提及控方证人。
文件1: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接受方行使管辖权,追究派遣方部队人员刑事责任时,被追究人有权要求:(三)与控方证人见面;
文件2:2019年《广东省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20条:建立公诉人安排控方证人出庭工作机制,完善公诉人向法庭申请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仅有上述文件1中,提及了辩方证人。
综上,可见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仅是民间说法,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普遍认可。
 
二、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的态度保障辩护权,核心在于强化辩方的取证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第六十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机关是希望辩护律师主动、积极行使取证权。只有在辩护律师取证受阻,即出现证人不同意、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等情形,法院才会依申请被动启动司法调查权。因此,我们常常会看到,当辩护律师在没有遇到取证权受阻的情况下,贸然申请法院启动对证人的司法调查权,法院往往不予理会。辩护律师对此常常不理解,这个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如此重要,为什么我的证人出庭申请没有下文?法院为何不启动调查?法院为何如此傲慢?根源在于:既然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而辩护律师怠于或放弃行使取证权,转而寻求法院的司法调查权,其实是不当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三、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的风险把控不可否认,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无论是控方证人,还是辩方证人,都有风险。证人在面对不同的调查主体时,会有不同的心态。基于不同的心态,证人会作出不同的证言,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证言。证人证言的多变性,是一种常态。也是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的风险根源。辩护律师不能因噎废食,应当积极行使取证权。在取证时,做好风险防范,风险是可控的。1、掌握询问技巧,提倡短问长答,避免长问短答、诱导式发问。2、务必对证人调查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从证人进入谈话室之前,就开始录像,从证人核对笔录签字离开之后,才停止录像)3、在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让证人提供自书证言,自书过程也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一宗诈骗案,我们发现一名证人对案件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我们一开始也考虑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申请后,法院未正面答复。在开庭之前,我们主动行使调查取证权,对证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开庭当日,我们安排证人在法院门口等候。若法庭同意证人当庭作证,证人可马上到场。但是,随着庭审的进程,法庭迟迟未表态是否同意证人出庭。于是在举证环节,我们将该证人证言以辩方证据方式予以出示。法庭当即组织控方、同案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并记录在案。至此,我们完成了对证人调查取证、证人证言举证质证,达到了我们的辩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