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见很重要

时间:2020-06-15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庭前会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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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不久前本人接受了一起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杜某提供辩护,该起案件共有六个被告人,被认定为犯罪集团,检察机关指控杜某参与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合计6.02万元。根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本案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杜某的建议量刑是3年至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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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准备
 
 
 
接到案件时距开庭仅剩一天,时间紧迫,于是第一时间安排阅卷,调取案件材料,因该起案件除了本案六个被告人外,还有几个被告人另案处理,卷宗材料较多,达数千页,且只能用手机拍照,效率低下(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去检察院阅卷,检察院会提供整个案件的全部材料,制作成光盘交给律师)。加之新冠疫情的原因,时间上来不及安排会见,辩护人审阅了材料,准备了辩护思路便去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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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本次庭审是通过网络视频远程进行的,无法和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因本案六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庭审程序相对简化。
庭审开始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审判法官问几个被告人意见。此时,第一被告人曹某立即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明确该起犯罪事实为曹某本人实施,并非第四被告人杜某(援助的被告人)所为,并详细描述了该起案件的相关细节和人物关系,强调该起犯罪事实他记忆非常清楚。被告人曹某讲完后,被告人杜某也提出对该起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印象,不知道此事。此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本案可能有转机,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鉴于此,法官开始重点审查本起犯罪事实的细节及证据,公诉人出示该起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成了庭审的审查重点,也成为辩护人重要的质证环节。本着实事求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辩护人,我严肃认真的和被告人杜某现场展开沟通,告知被告人杜某要实事求是,参与就参与了,没参与就没参与,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并向法官反馈,提醒法官,被告人杜某的笔录中没有承认过该笔犯罪事实,如仅凭受害人的单方指认,无其他证据应证,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慎重起见,法官仍然追问本起犯罪事实的相关细节,并告知被告人曹某、杜某,让其考虑清楚,本案适用的是认罪认罚程序,如果不认可该起犯罪事实,将不能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可能会适用一般程序。法官一直在讯问被告是否记得该起犯罪事实,并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讯问,就在此时,被告人杜某突然说:“算了,我想不起来了,要不就认了吧”。被告人杜某的一句话结束了争议,打消了法庭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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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感想
 
 
 
我认为本案被告人杜某在关键时刻非常草率,非常不理智,很不负责任,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因为被告人杜某自认的这起犯罪涉及金额达4.2万元,如果该起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确实没有参加,法院就不能认定,那么杜某的犯罪金额就仅有1.82万元,则杜某的量刑就可能变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杜某为何如此随意,如此不知所措,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第一,被告人杜某被长期关押,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和外界接触,信息闭塞;第二,不了解法律、法规,不懂得司法程序,甚至不明白刑事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第三,长期的信息不对称,心里煎熬,想尽快了结案件,获得自由。
本人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最大的作用就体现在“沟通”二字上,要想解决被告人一系列问题唯一的方式就是“沟通”。因为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沟通对象非常有限,大致包括监管人员、公检法人员,这些沟通对象多有“对抗”性质。“监友”是被告人较多沟通的主体,但其身份的特殊性,造就了这些人对被告人所起的正面作用并不大。除上述人等外,就只有“律师”可以与其见面。律师与被告人沟通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沟通”,从心理上让被告人情绪稳定,不要胡思乱想,讲解法律法规,从而让被告人树立信心,实事求是的面对司法机关。
回到本案,如果被告人杜某亲属提前聘请了律师,律师在开庭前和被告人杜某会见并充分沟通,可能就不是这样的结果,如果被告人杜某本人或者其亲属知道个中细节,估计也是悔恨万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