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盗转抢法院审理后不予认定

时间:2020-06-23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盗窃转化抢劫如何辩护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平章,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固始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国胜,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固始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士峰,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方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平建民,绰号无期,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新郑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8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红丽,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西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俊华,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固始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志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中向,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长葛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9〕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犯抢劫罪,被告人罗平章、平建民、陈红丽、罗俊华犯盗窃罪,被告人李中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被告人罗平章及其辩护人提出对罗平章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赵国胜及其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抓捕情况。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侦查人员王自鑫、田豪出庭说明情况。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盗窃事实
2018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平章组织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乘坐被告人赵国胜驾驶的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四路郑港四街红绿灯东南角联通综合楼工地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堆放在该处的199米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后侦查人员对驾车欲逃离该处的被告人罗平章等人进行抓捕时,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在车内通过手持长棍、挥舞斧头、投掷灭火器等暴力威胁手段,与侦查人员进行反抗,抗拒抓捕,此时被告人赵国胜手持木柄斧头从主驾驶位置下车,通过向抓捕民警挥舞斧头的方式逃离现场,被告人罗平章、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被当场抓获到案。现被盗电缆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94346元。
被告人罗俊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盗窃事实
(一)2018年5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平建民、陈红丽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白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后被告人罗平章将该车车身喷成蓝色),窜至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三标段丈八沟桥上,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该处的26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后卖至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47520元。
(二)2018年9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陈红丽、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郑州豫中市政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用于架设路灯工程的220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并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系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87120元。
(三)2018年10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陈红丽、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中牟县韩寺镇中刁路三岔口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堆放在该处的2970米铝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并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系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33012元。
(四)2018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陈红丽、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中牟县姚家镇梁家桥新一捞火锅店北侧郑州市同光电力安装公司院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该公司堆放在院内的474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后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为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81830元。
(五)2018年11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陈红丽、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郑州豫中市政有限公司安放在该处的、用于架设路灯工程的240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并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为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8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平章家属已退回被害单位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三标段负责人李某1部分赃款135000元、退回被害单位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负责人吕某部分赃款85000元,被告人李中向家属已退回被害单位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负责人吕某部分赃款1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平建民、陈红丽、罗俊华、李中向的供述,证人张某1、张某2、李某1、吕某、吴某、王某、岳某、康某、李某2等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作案工具照片,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且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平章、陈红丽、平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平章犯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六被告人的部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被告人罗俊华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罗俊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平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1.2018年11月25日凌晨对其抓捕时,其没有暴力反抗,民警未亮明身份也未出示证件,其误认为是失主。其持灭火器是为了自卫,不是为了抗拒抓捕,不构成转化型抢劫。2.第二部分五起盗窃事实其均未参与,其当时外出到西安市办事,没有作案时间。请求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罗平章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被告人罗平章第二部分第五起盗窃犯罪有异议,认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案工具六轮货车是罗平章2018年11月15日购买,指控的事实均发生在购买该车之前,罗平章陈述,其在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21日均在西安市,仅在2018年11月15日回郑州购买了涉案车辆,之后又返回西安市,没有作案时间。本案除涉案被告人供述之外,没有直接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人实施的盗窃。2.即使被告人罗平章构成盗窃,被告人家属已代被告人向部分被害单位退还赃款22万元,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国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1.指控其持木柄斧头从主驾驶位置下车挥舞斧头抗拒抓捕不属实,不构成转化型抢劫。2.对指控的盗窃罪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请求对指控的转化型抢劫罪,慎重认定。
被告人赵国胜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赵国胜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没有证据证明赵国胜在驾驶室内未逃跑之前对抓捕人员使用了暴力,也没有证据证明赵国胜在驾驶室内以挥舞斧头的方式逃离现场。被告人赵国胜是以摆脱的方式逃离抓捕,不应认定“使用暴力”,不应以抢劫罪论处。2.被告人赵国胜在盗窃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3.系犯罪未遂。4.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害性不大,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被盗电缆均已追回,没有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士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1.对指控的转化型抢劫有异议,其没有实施抗拒抓捕的行为。2.对指控的盗窃罪认罪认罚。对转化型抢劫,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李士峰的辩护人提出,1.侦查机关实施抓捕前,没有明确告知执法身份,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过失,从抓捕视频上不能看到李士峰在驾驶室内或下车时拿有东西,认定李士峰手持工具进行反抗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士峰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2.李士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4.被盗电缆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平章、李士峰的辩护人均提出,1.民警在实施抓捕时,被告人已离开盗窃现场,不符合“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中的“当场”要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构成盗窃罪,系犯罪未遂。2.抓捕人员执法不规范、不专业,方式简单粗暴,存在重大过错和责任。抓捕过程中抓捕人员未正式亮明警察身份,直接实施砸车砸玻璃、向车内喷辣椒水、喷灭火器、用铁锹、铁棍向车内人员捅、砸等行为,抓捕现场看起来很激烈,实际上均是抓捕人员在吆喝和使用暴力,车内人员并未直接对抗。
被告人平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出,1.对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盗窃事实无异议。其未参与第一、五起盗窃,当时在家附近单位打工,没有作案时间。2.其已离婚,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其母亲常年有病。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平建民的辩护人提出,1.对被告人平建民实施第二、三、四起盗窃没有异议,对未实施的其余两起犯罪数额应当从总犯罪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参与盗窃活动是受罗平章指使,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分赃较少。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红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提出,1.对第二部分指控其实施的第一、五起盗窃有异议,其没有作案时间。对其他犯罪无异议。2.系从犯,认罪认罚。3.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过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4.母亲年迈,单亲家庭,孩子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红丽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陈红丽第一、五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红丽没有作案时间。2.2018年11月25日实施的盗窃是在侦查人员的布控下进行的,被告人并未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系犯罪未遂,该部分盗窃数额应予扣除。3.被告人陈红丽参与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巨大”,尚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本案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形式、鉴定依据不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陈红丽的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陈红丽未参与第一、五起盗窃,没有作案时间,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5月份,陈红丽在中牟县吉祥洗浴宾馆打工及被告人陈红丽2018年11月19日在周口市西华县汽车站的乘车记录,本案被告人罗平章的行车轨迹等相关证据。并申请调取2018年11月19日,陈红丽在西华县汽车站买票并乘车返回郑州的乘车记录。
被告人罗俊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认罪认罚。提出,其未从中获利,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俊华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罗俊华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真诚悔罪。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涉案财产已全部返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小,也未获取任何利益。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中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认罪认罚。提出,其不知道所收购的物品是被盗赃物,收购的数量也没有那么多,物品鉴定价值过高。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中向的辩护人提出,1对涉案金额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盗窃,部分被害单位被盗电缆数量仅出具了单位证明,被害单位员工对被盗物品数量证言前后矛盾,中牟县价格中心鉴定意见不真实、不客观、均不应采信。2.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主观恶性小,初犯,认罪悔罪,部分退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交了一份被告人李中向所在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李中向平时表现良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盗窃事实
2018年1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平章组织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乘坐被告人赵国胜驾驶的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郑州市航空港区郑港四路郑港四街红绿灯东南角联通综合楼工地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堆放在该处的199米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后侦查人员对驾车逃离该处的被告人罗平章等人进行抓捕时,被告人赵国胜趁民警不备,从主驾驶位置下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罗平章在车内通过投掷灭火器等暴力手段,并持灭火器下车,抗拒抓捕,试图逃跑,后被告人罗平章、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被当场抓获到案。现被盗电缆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94346元。
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二、盗窃事实
(一)2018年5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白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后该车被被告人罗平章喷成蓝色,到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三标段丈八沟桥上,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该处的26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后卖至他人,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47520元。
(二)2018年9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陈红丽、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郑州豫中市政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用于架设路灯工程的220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并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系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人民币87120元。
(三)2018年10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陈红丽、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中牟县韩寺镇中刁路三岔口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放在该处的2970米铝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并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系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33012元。
(四)2018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陈红丽、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到中牟县姚家镇梁家桥新一捞火锅店北侧郑州市同光电力安装公司院内,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该公司放在院内的474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后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为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81830元。
(五)2018年11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平章伙同平建民等人,驾驶被告人罗平章所有的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窜至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使用随身携带的绞线钳等工具将被害单位郑州豫中市政有限公司安放在该处的、用于架设路灯工程的2400米铜芯电缆线截断后盗走,并卖至被告人李中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中向明知电缆线为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8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平章家属已退回被害单位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三标段负责人李某1部分赃款135000元、退回被害单位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负责人吕某部分赃款85000元,被告人李中向家属已退回被害单位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负责人吕某部分赃款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中向获利人民币1340元。被告人陈红丽赔偿被害单位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二标段负责人吕某损失15000元,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陈红丽、李中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其是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公司的电缆线被盗了,在中牟县姚家乡福林路三标段丈八沟桥上两边,东边和西边各一段。2018年5月3日12时许,其发现电缆被人截断盗走,被盗的260米路灯电缆线是2018年4月份在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有发票。被盗电缆线是黑色的,型号是4816铜。其公司提供的被盗电缆线为1200米的证明与报警时陈述的被盗长度260米不一致,是因其公司承包的三标段路灯电缆线工程被盗了两次,开证明时把两次被盗的电缆线长度都统计上了。
2.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是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负责中牟县姚家镇福林路三标段的工程。2018年,其公司标段的路灯电缆线被盗了两次,一次是5月份,他们盗窃电缆时,把所有的电缆管都破坏了,其要重新铺管,再恢复路面,其损失在二三十万。
3.证人吕某证言:证明其是郑州豫中市政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9月27日上午11时许,其发现公司的电缆线被盗了。被盗电缆线是4*16型号的,一根是16平方,4股都是铜线,每米价值50元,被盗割2200米左右,价值110000元。是2018年9月26日晚上被盗的。2018年11月20日11时许,其发现福林路二标段西边的路南北两边的路灯埋电缆线的井盖都打开了,里面的电缆线都被抽出来了,有被剪断的痕迹。其算了一下,被盗了2400米电缆线,是金水牌的,型号4*16的电缆线。
4.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其是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的员工,其负责施工项目管理。2018年10月5日19时许,其发现三盘电缆线只剩下一盘了,还被绞掉了一部分。被盗的电缆线有两整盘,每盘1000米长,还有一盘被剪掉剩余30米左右,被盗的电缆线有2970米,型号120的有两盘,型号150的有一盘,里边是铝线,外边用黑色橡胶包裹。项目部经理王志刚说被盗电缆总价值是180000元,后其与公司总经理王某核对清单后发现,被盗三盘电缆线的总价值是210340元。证人王某证言与证人吴某证言相印证。
5.证人岳某证言:证明其是郑州市同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11月8日晚至11月9日凌晨间,在中牟县姚家镇梁家村南侧新一捞火锅北侧,郑州市同光电力安装公司院内,其公司的电缆线被盗了,有一批是天马牌的,另外丢失的3种型号是全塑牌的。被盗的天马牌有3000米;全塑牌4*25型号的有2500米,全塑牌3*400型号的200米,全塑牌4*25型号的有300米,共价值515000元。
6.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其是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员工,负责采购。2018年11月26日9时许,其同事汤红彪发现放在工地院里的电缆线被人用工具截断,被盗了199米电缆线。
7.证人康某证言:证明其和罗平章是男女朋友的关系。2018年11月22日,其在罗平章租的房内,还住了5个人,共4男1女,其只认识罗平章和陈红丽。随后几天晚上11时,罗平章和陈红丽以及另外三名男子就出去,到第二天凌晨才回来,罗平章给其3万元现金,说是去工地干活的公款,过段时间要算账,剩余的才是其的,给其19万元。
8.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在中牟县吉祥温泉洗浴宾馆负责搓背工作。陈红丽是2015年10月底开始在洗浴中心工作,2018年6月7日离开的。在此期间,她基本上每天24小时都在这上班。2018年5月份,她在这上班。其有个记录搓背工人每天干活的工作记录。陈红丽平时在澡堂女部休息,下班后大厅门都锁上了,员工不会外出。都是现金发放,陈红丽有时需要给孩子转钱时,让其用微信给她转钱。其提供的记录本是从2018年4月21日记录至2018年6月27日。
9.被告人罗平章庭前供述与辩解:2018年4月,其从郑州一个二手车市场花8000元买了一辆白色的报废六轮车。拉活时,认识了平建民,他说要开车偷东西。2018年5月份一天夜里,平建民找了个司机开着其的六轮车带着陈红丽,跑到中牟县火葬场前那条路的东头,拿绞线钳把路边放的电缆线截断,把盗窃来的电缆线运到陈红丽的废品收购站,第二天就有人去收电缆线,卖了10000多元,每人分了三、四千。2018年10月初夜里,和上次一样,还是其四个人开车到中牟县东边乡镇的一个三岔路口,将路边放的电缆截断,将陈红丽送回家后。其三个去大周镇的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电缆卖掉,卖了7000元,每人分了不到2000元。2018年11月初一天凌晨,其四人从陈红丽的废品收购站出发,到中牟县姚家镇火锅店对面的院子里,进入院内。其和平建民一组,陈红丽和司机一组,用绞线钳把电缆线剪断抬到车里。盗窃后,其把陈红丽送到她的废品收购站。其三个跑到大周镇一个废品收购站将盗来的电缆卖掉,卖了25000元,一人分了6000多元,本次开的是一辆蓝色的报废六轮车,用一把绞线钳。2018年11月20日晚,其四个人开着其的蓝色六轮车跑到中牟县火葬场前的那条路上西头,把路边的窨井盖打开,拉着电缆线往外拽,后用绞线钳截断装到车上。盗窃后,把陈红丽送回家。其三个开车去大周镇的废品收购站把电缆线卖了6000元,每人分1500元。2018年11月25日,在郑州港区外国语学校附近,其和李士峰、赵国胜、罗俊华、陈红丽五个人,其侄子罗俊华刚好到郑州找其。他们四个知道是盗窃,罗俊华不知道。其开着车乱转,到港区外国语学校附近,看到路边放好多盘电缆线,其五个下车后用绞线钳把电缆线截断,装到车上。在离开时,民警的车把他们堵在了路上,下来十来个人让其下车,其没下车,赵国胜开车准备倒车逃跑,车憋灭了。其从车里拿了一个撬杠准备反抗,赵国胜手里拿了斧头,李士峰拿的不知道什么东西,不知道谁往地上扔了阻车钉。在对峙时,民警开始敲打玻璃,车玻璃被打碎后,其把车上的灭火器从前挡风玻璃朝民警砸去,被民警捡起,民警用辣椒水、灭火器往车里喷。车门打开了,其下车拿着撬杠跑,被民警撵上制服。当时李士峰提出和他们“怼”,其就暴力反抗了。三把斧头是平建民买的,撬杠和灭火器一直都在其车上放着,阻车钉是其收废品收的。其身上的伤是在暴力对抗民警过程中造成的。其逃跑时手里拿着灭火器。
当庭供述与辩解:其对庭前供述有异议,都不是其说的,不属实,字也不是其签的。其没有抗拒抓捕。
10.被告人赵国胜庭前供述与辩解:2018年10月份时,舅舅罗平章联系其让去找他干收废品。11月中下旬时,其到新郑罗平章的废品收购站待了六七天,就其和罗平章、小李三个人。罗平章和小李经常晚上11时许出去。2018年11月24日17时许,其老表罗俊华从北京过来了,晚上11时许,罗平章让其开一辆蓝色六轮货车,罗俊华、一个女的坐在后排,其和罗平章、李士峰坐在前排。罗平章指路到一个工地旁边,罗平章和小李去工地里面,其和罗俊华、那个女的在车旁等着,过了半个小时,罗平章、小李回来了,罗平章让其把车停在工地对面的路边,其在车里等了四十分钟,去工地找他们,罗平章、罗俊华他们四个人用钳子把工地上盘好的电缆截断。罗平章让其把车开过去,把剪断的电缆线搬车里。装车时,其看到有两辆车在辅道上站着。走到工地旁边的学校时,罗平章让其停车,罗俊华和小李坐车里,罗平章让回去看看那两辆车还在不,其掉头回工地那,看见那两辆车不见了。走了一段距离,罗平章让其掉头回去,走到工地旁边的红绿灯时,前面有两辆车,罗平章让赶紧开过去。从那两辆车里下来很多人,将车围住,罗平章在车里说下车准备打。有人把主驾驶的门打开了,其就随手从车里拿了一把木质的东西挥了,然后就把车门又关住了,其准备开车,车没有打着。罗平章、小李手里拿着东西,罗平章在车里喊拿东西下车,准备和外面的人打,然后逃跑。外面的人把车玻璃敲碎,其看见有人穿着警察的衣服。当时民警往车里喷辣椒水,其打开车门趁机下来,其拿着木质的东西朝外面的人挥了几下,就赶紧朝车后面的方向跑了。
当庭供述与辩解:其对庭前供述有异议。侦查人员在诬陷其,其什么也没有拿,只拿了装有五百元钱的木制圆桶。其没听见罗平章说下去跟他们打,其也未听到罗平章指令其下去和他们对抗。办案民警讯问其时,其说笔录要更改,他们没有记录上。
11.被告人李士峰庭前供述与辩解:2018年11月25日凌晨时,其和三个男的、一个女的,五个人开着一辆蓝色小货车盗窃。开车走了半个小时,到一个院子,其和另外两个男的以及那个女的下车,拿一个带齿轮的钳子还有一个电动的钳子截电缆线,开车的男的也过来截电缆线,截完后开车的男的把车开过来把截好的电缆线装到车上就走了。刚走到红绿灯路口就被车拦住了,开车的司机就跑了,剩下其四个人在车上。其害怕不敢下去,民警朝车上喷辣椒水,车里乱糟糟的,其眼睛也睁不开,其实在受不了就下车了。当时喷的辣椒水,其眼睛难受,看不清。陈红丽和罗俊华在后面坐着,比较乱。
当庭供述与辩解:其没说过罗平章说下去和他们怼这句话。其是否拿斧头,距离这么近,同案的其他被告人应该看得很清楚,其没有拿斧头抗拒抓捕。
12.被告人平建民供述与辩解:其一共实施了五次盗窃。2018年5月份的晚上,罗平章让其去他的收购站,还有他的司机。晚上11时许,罗平章让其和他一起去拉货,有罗平章、陈红丽、一个男的他们四个人。司机开着一辆六轮货车,到中牟县火葬场前那条公路上,罗平章把路边的井盖拉开,用绞线钳把电缆线剪断,后把截断的电缆线抬到车上,运到罗平章的废品收购站,分得了2700元。8、9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罗平章打电话让其去找他准备偷电缆线,其和罗平章、陈红丽在那,罗平章又叫来三个人,其中一个是上次一起盗窃电缆线的司机,还有一个年级稍微大点的男子,还有一个女的,其都不认识。那个司机开着六轮货车,带着其六个人出来,到中牟县火葬场那条路上,罗平章用绞线钳把每个井盖下的电缆线剪断,其五个人负责把电缆线拉出来。后其和罗平章、司机拉着盗窃的电缆线到一个废品收购站卖掉了,其分得6000元。还有一次,在中牟县韩寺镇一个三岔路口盗窃,其和罗平章、陈红丽和那个司机,其四个人开车走到中牟县东边乡镇的一个三岔路口,发现路边放有电缆线,罗平章用绞线钳把电缆线剪成一节一节的,其把电缆线都装到车上,用篷布盖住。其三个去废品收购站把电缆线卖掉,其分得3000元。11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司机开着六轮货车,带着其、陈红丽和罗平章,到中牟县火葬场那条路上,罗平章把路边的窨井盖打开,拉着里边的电缆线往外拽,拽出来之后截断装到车上,用篷布盖住。其三个开着车到那个废品收购站把电缆线卖了,其分得四五千元。2018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罗平章让一起去偷东西,其先上到一辆六轮的货车上,坐在后排,还有罗平章、两个女的,其中一个是陈红丽,还有一个男的,是之前一起盗窃的司机。陈红丽和那个女的和其坐在后排,罗平章在前排坐着,司机开着车,在一个路边停下,罗平章、陈红丽、另外一个女的,其四个人翻墙过去,司机在院墙外等着,院子里放着的都是电缆线,其把电缆线截断装到车上。罗平章其三个拉着盗窃的电缆线跑到一个废品收购站卖掉,分得4000多元。参与的人有其和罗平章、陈红丽、司机、一个女的。作案工具是一辆蓝色的六轮车和绞线钳,都是罗平章提供的。
13.被告人陈红丽庭前供述与辩解:2018年5月初时,在中牟县姚家镇火葬场东边盗窃了一次。其和罗平章、平建民,还有平建民带过来的一个其不认识的人。晚上11时许,罗平章喊其去干活。其开车在火葬场那条路上转了一圈,把车停路边,罗平章上前把井盖掀开,平建民手里拿着一个大剪钳,把电缆线剪断,其和那个司机抓着电缆一直往后拉,后把电缆线装到车里,用车篷布遮盖住。他们三个开车去卖电缆线去了。其分得几千元。2018年10月份一天晚上,在中牟县附近的一个三岔口那,还是上次四个人开着车,看见路边有电缆线,罗平章他们三个拿着大剪钳把电缆线剪断,把电缆线放在车上,用篷布遮盖住。他们三个开着车去卖电缆线去了。其分得了两三千元。2018年11月初时,在中牟县姚家镇梁家桥红绿灯西边的一个院内,其四个翻墙进去,看见院子里面盘着有电缆线,罗平章和平建民上去负责剪电缆线,其和司机负责把剪断的电缆线扔到围墙外面,把电缆线抬到车上,用篷布把电缆线遮盖住。他们三个开着车去大周镇的废品收购站卖掉电缆线。其分得四五千元。2018年11月24日晚,其、罗平章、还有三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是晚上刚过来的一个年轻人来找罗平章,其五个人开着车到郑州航空港区的一个工地,其和罗平章,还有两个年轻人下车,司机把车停在工地大门对面的路边,司机和他们一起用钳子剪电缆线,把电缆线截断抬上车,用篷布把电缆线盖住。走时被民警抓获了,司机跑掉了。民警抓其时,其和一个年轻人在后排坐着,罗平章他们三个反抗了。其坐在后排座,罗平章他们三个人有人手持斧头乱挥。作案工具是一辆蓝色的六轮货车,一个大剪钳和一个电动钳子,是罗平章提供的。场面比较乱,其看不清楚都谁拿工具了。当时喷得有辣椒水,眼睛比较难受,没有看清。
当庭供述与辩解:当时在侦查机关好几天没吃喝和睡觉,其迷迷糊糊时作的笔录。其都没有看,上面的话有的是其说的,部分不是其说的。
14.被告人罗俊华庭前供述:2018年11月24日20时许,其到郑州港区这边,和罗平章、赵国胜、还有一男一女,在第二天凌晨,赵国胜开着一辆蓝色的货车,罗平章坐在副驾驶,其和另外的一男一女坐在货车的后排座上,在车上其5个人都戴上口罩和帽子,为了躲避监控。其到航空港区一个学校的建筑工地,罗平章让其望风。罗平章、赵国胜、以及一男一女进到工地大门里放电缆线的地方蹲了下来,用钳子剪断电缆线,剪了40分钟左右,截成了两三米的长度。其和那个女的把他们剪断的电缆线,抬到了货车上。赵国胜站在货车主驾驶位置望风,罗平章和另外一名男子搬运剪断的电缆线。装好之后,赵国胜开着货车,罗平章和另一个男的坐在副驾驶,其和另外一女坐在货车的后排座上。顺着人行道上大路准备离开。经过一个红绿灯十字路口时,民警将车辆拦停了。拦停后,罗平章让快倒车。赵国胜准备倒车冲卡,车熄火了。民警告知其下车,罗平章、赵国胜、还有另外一名男子拿着事先存放的斧头对抗民警。民警往车上喷灭火器和辣椒水,其眼睛很难受,其看见前面有人下车,其也跟着下车,下车后被民警制服。其没有在车内与民警进行反抗。陈红丽和其在车上后排坐着。盗窃时使用的工具有一把钳子、一辆蓝色的轻型带车斗货车,其五个人都带了口罩和手套。
当庭供述:其没说过赵国胜拿着斧头挥舞抗拒抓捕。
15.被告人李中向庭前的供述与辩解:其在长葛市大周镇双庙李村经营一个废品收购站。其平常开着面包车出来收废品,其去陈红丽的废品收购站收废品时认识的陈红丽,罗平章和平建民是经陈红丽认识的,他俩和开车的司机去其家卖过电缆。其在陈红丽的废品收购站收购过两次,一次是2018年10月初的一天,其开着面包车在港区转圈,陈红丽和罗平章从屋里拿出纯铝线,共100多斤,一斤5.8元,其给陈红丽七八百元。过了20天,其又到陈红丽的废品收购站,收购了易拉罐、电线里的铜线、还有点黄铜,有5、6斤,加上其他杂物,其共给陈红丽600元。罗平章、平建民和司机三个人去其家卖过三次电缆线。2018年10月初,其在陈红丽的废品收购站收过铝线后没几天,早上7时许,罗平章给其打电话说要给其送点货,三个人开一辆蓝色的六轮车到其家,除去电缆线外边的黑色绝缘皮有一百多斤,纯铜有七、八十斤,按照20元一斤,其拿了1600元给罗平章。过了十天左右早上7时许,罗平章给其打电话说给其送点货,还是上次三个人开着蓝色六轮车到其家,卸掉的电缆线是一节一节的,是铝线,型号是50线,共900多斤,一共是2800元。第三次是2018年11月中旬一天早上7时许,来的还是上次的三个人,是铜芯的电缆线,型号是3*10的,罗平章让其把外边的绝缘皮剥掉,后剩下的纯铜卖出去,有人开着小货车收废品,把铜都收走了,一共800多斤,20块钱一斤,卖了16800元钱,其把16800元全部给了罗平章。罗平章第一次卖给其铜芯电缆线,其赚了120块钱,第二次卖给其铝芯电缆线260块钱,第三次卖给其铜芯电缆线,其赚了960块钱。电缆线被截断,弯着放在他们车里,看着不像新的,黑色绝缘皮包着。其不知道电缆线是从哪里来的,罗平章第一次给其送电缆线时,其说不要偷的,罗平章说他们是工地上换下来的。凌晨6、7时,罗平章等人多次开一辆无牌六轮车来其家卖被截断的电缆线,其感觉到可能是偷的。这些电缆线都卖给了来其废品收购站流动收购的人,只见过一面,不知道对方身份。
16.中牟县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盗现场情况及事实。
17.辨认笔录:证明罗平章辨认出李中向是购赃的人,罗平章辨认出平建民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人之一;罗俊华辨认出陈红丽、李士峰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人;李士峰辨认出陈红丽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人之一,李士峰辨认出罗平章、赵国胜、罗俊华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人;陈红丽辨认出罗俊华、平建民、李士峰、赵国胜是本案共同盗窃电缆线的人。
18.现场指认笔录:证明罗平章对作案现场的照片进行辨认。
19.中牟县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电缆线的型号、米数、价值等。
20.第五起盗窃犯罪抓捕视频:证明抓获现场,罗平章暴力拒捕的情况。
21.参与现场抓捕的侦查人员王自鑫出庭说明抓捕情况:通过蹲点守候,发现被告人在港区一个工地内盗窃电缆线。在被告人盗窃电缆线后,撤离现场时,侦查人员对车辆进行了拦截。拦截后,其打开主驾驶门,有一把斧头直接从其头上挥过去,主驾驶人把车门关闭。侦查人员让车上人员下车配合检查,他们拒不配合,车窗一直关闭。侦查人员将车窗砸碎后,被告人开始反抗,手持铁锹、灭火器、斧头进行反抗。期间,主驾驶人员从车上下来后,持斧头逃跑了。车上人员从车窗里扔一个灭火器出来,民警开始向车内喷洒辣椒喷雾。后从副驾驶位置陆续下来三个被告人,在其控制该三人时,看到一个被告人朝车尾的方向逃跑,手持东西朝其一直喷,后被侦查人员控制住了。
22.参与现场抓捕的侦查人员田豪出庭说明抓捕情况:25日凌晨,有十四五个侦查人员参与抓捕,根据前期侦查,发现了一辆车出来作案,其在那蹲点。离案发现场有一公里左右时,其进行了拦截,让他们下车,他们不下车。后来其用喷辣椒喷雾的方式让他们下车,他们还不下车。他们在驾驶室里,有人拿着铁锨挥,有人拿着斧头砍,其用警棍敲碎挡风玻璃,还有人往外扔灭火器。对峙持续了十几分钟,从副驾驶先下来了一个人,后来又下来一个,均被其控制了。还有一个人从主驾驶位跑了出来,边跑边拿着灭火器往外面喷,其追了过去,把他控制起来。当时其在副驾驶位置,即车的右方,其不知道主驾驶位置的人下车逃跑的事情,其当时不在那个位置。
23.前科材料:被告人罗平章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于2014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国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平建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士峰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5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0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平建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8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24.收到条、发还清单、谅解书:证明转化型抢劫一案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从罗平章特殊关系人康某处追回赃款22万元,李中向妻子左书娜退出赃款1万元.第一起被害人单位负责人李某1已领取退赔款13.5万元,第二起、第五起被害单位负责人吕某已领取退赔款9.5万元。陈红丽家属退赔被害单位负责人吕某损失1.5万元,取得吕某谅解。
25.蹲点跟踪抓捕路线图:证明抓捕被告人的过程以及被
告人罗平章等人实施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持械反抗的事实。
26.关于抓获经过的说明:证明2018年11月25日凌晨时,侦查人员通过蹲点守候的方式,对本案被告人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罗平章等人持灭火器等工具对侦查人员进行暴力反抗。
27.关于涉案司机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两名司机,无法核实身份。
28.关于被害单位被盗电缆线的说明:证明被害单位证人岳某陈述全塑牌电缆线4*25型号2500米和4*25型号300米的长度不存在重复,全塑牌电缆线4*25型号2500米是表示盘在圆柱上的电缆线,4*25型号300米是散装放在地上的电缆线。
29.抓获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被告人罗平章持灭火器在驾驶室内与民警对抗,并下车持灭火器逃跑,被民警追上制服。
30.陈红丽的乘客信息表:证明陈红丽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11分在西华客运站购票,发车时间是11月19日10:00。
另有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在卷印证。
关于李中向辩护人提交的被告人李中向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本院予以采纳。
 
针对控辩双方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7)关于本案非法证据的排除
被告人罗平章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平章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系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并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8年11月25日同步录音录像中对罗平章的讯问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2.被告人罗平章于同年11月26日4时被拘留,到27日17时才被送入中牟县看守所,讯问时间超出24小时规定;3.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持有类似钢管的器具,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等线索。被告人罗平章还提出,在派出所讯问时,其多次遭到殴打,并在晚上被拉到派出所外蒜地殴打,经鉴定身体三处有伤,侦查人员刑讯逼供。
公诉机关为证明对罗平章讯问的合法性,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罗平章在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笔录,均有被告人的签字和手印,并当庭申请播放了对被告人罗平章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录像中被告人供述自己是抓捕时受伤;2.出示了被告人现场被抓捕视频及体检表,证实罗平章右上肢骨折系抓捕时侦查人员对罗平章控制过程中造成;3.公诉机关认可存在一人讯问的事实,但提出录像显示当被告人罗平章开始供述有罪事实及犯罪经过时,有两名侦查人员讯问;4.关于讯问是否超过24小时的问题。公诉机关同时出示了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平章系2018年11月26日到案,被告人罗平章被抓捕后进行了入所前体检,由于其身上有伤,中牟县看守所未予收押,而是将其带至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公诉机关出示了医院的体检表证实在该段时间内罗平章住院治疗的事实。被告人罗平章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17时许才被送到中牟县看守所羁押;5.对罗平章第三次讯问笔录地点是在中牟县看守所,但因套用格式模板误写成姚家派出所,侦查机关已作出合理解释;6.公诉人还提出在对被告人罗平章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在抓捕过程中侦查人员带有伸缩警棍,在讯问时将警棍放在桌子上,并没有使用警棍对罗平章进行殴打逼取口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1.当庭播放的第一次讯问被告人罗平章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有一名侦查人员将伸缩警棍放在讯问桌上,整个讯问过程中并未对罗平章使用类似钢管的器械进行殴打。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平章当晚被拉至派出所外蒜地实施殴打;被告人罗平章的伤是在抓捕过程中侦查人员为控制被告人所造成的。2.关于对被告人第二次讯问是否超过24小时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入所体检表及罗平章因受伤在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中牟县看守所未予收押,直到2018年11月27日17时才被送至中牟县看守羁押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侦查机关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具有合理性、真实性,无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在该时间段内对被告人刑讯逼供。3.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在讯问过程中存在一人讯问的问题,但并未贯穿讯问的全过程,部分时段是两人讯问,该同步录音录像属于瑕疵证据。4.关于讯问地点不一致的问题,办案机关已出具情况说明作出了合理解释,系套用格式模板所致,讯问地点应认定为中牟县看守所。综上,被告人罗平章的三次供述具有合法性,具备证据资格,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驳回被告人罗平章及其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7)关于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经查,首先,被告人罗平章及被告人陈红丽、罗俊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在侦查人员截停车辆后,实施抓捕时前排座位上的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持斧头等器械抗拒民警抓捕,拒不下车。
 
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在侦查阶段始终未予供认;被告人陈红丽、罗俊华当庭均供述,当时抓捕现场混乱,民警破窗后先后向车内喷洒辣椒水、灭火器泡沫,未看到前排三被告人持械抗拒抓捕,推翻了庭前的供述。播放的视频显示,民警破窗后的确向驾驶室内先后喷洒辣椒水、灭火器粉末,会产生强烈的刺激,影响坐在驾驶室后排的被告人陈红丽、罗俊华的视线及判断,二被告人推翻该部分供述,具有合理性,应采信二被告人当庭供述。
 
其次,经被告人赵国胜的辩护人申请,两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现场抓捕情况,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对侦查人员对其持械抗拒抓捕的说明,均不予认可。在主驾驶位置实施抓捕的侦查人员当庭证明在拉车门时有人用斧头挥舞,但未证实是被告人赵国胜挥舞斧头。两名侦查人员也证实在破窗后未喷辣椒水前,赵国胜已下车。本案除上述言辞证据外,另有三名民警佩戴的三台执法记录仪对抓获现场进行了录像。庭审时播放了该三段视频,视频显示主驾驶位置已没有人,仅显示被告人罗平章持灭火器在驾驶室内与民警对抗,并下车持灭火器逃跑,被民警追上制服。视频始终未显示有赵国胜,也未显示车上其他人员持有器械,李士峰下车被制服时未持有器械。三段视频内容较为真实客观,应作为定案关键证据,予以采信。
 
最后,视频显示罗平章有抗拒抓捕行为,对罗平章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视频未显示赵国胜和李士峰持械抗拒抓捕,赵国胜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未使用暴力,也未对抓捕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不认定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的刑事责任。
 
(7)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部分盗窃、转化型抢劫犯罪的形态问题
经查,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将被害人存放在工地内的电缆先用破坏性手段剪断后,搬到工地大门外所驾驶的货车上,此时被盗财物已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被告人已实际控制被盗财物,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该盗窃行为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实施,系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尽管抓捕的侦查人员未及时制止,并立即实施抓捕有不妥之处,但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可对涉案的被告人在量刑时酌予考虑。侦查人员实施抓捕时,执法不规范、不专业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此不予处理。盗窃既遂,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也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综合考虑被告人罗平章暴力威胁抗拒抓捕行为与实施盗窃在时间、场所上的连接性、事实上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人罗平章为抗拒抓捕时距实施盗窃的时间不长,与盗窃现场较近。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可以认定被告人罗平章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四、关于被告人罗平章是否参与第二部分的五起盗窃
经查,被告人罗平章对五起盗窃的庭前供述较为稳定,并有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六轮货车为罗平章所有及实施盗窃时该六轮货车的行车轨迹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罗平章参与了该五起盗窃犯罪。被告人罗平章及其辩护人提出,购买六轮货车在后,案发时其外出在西安市办事,仅在2018年11月15日回郑州购买涉案车辆,之后又返还西安市,没有作案时间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没有证据证实,其辩解不符合常理。平建民提出第一、五起犯罪时,其在港区家附近单位打工,其没有作案时间,经查在案也无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红丽是否参与第一、五起盗窃,经查,侦查机关调取的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份被告人陈红丽在中牟县吉祥洗浴中心打工,并且晚上下班后在女澡堂休息厅休息,该休息厅一般晚上下班后上门落锁,打工人员均不会外出。该证人还提供了2018年4月21日至6月27日的工作记录,该记录本显示陈红丽每日的搓背次数以及洗浴中心在此期间转给陈红丽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印证。侦查机关调取的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乘客信息查询表显示,陈红丽于2018年11月19日9点11分在西华汽车站购票返回郑州。公诉机关提供的行车轨迹显示被告人罗平章等人第五起盗窃是2018年11月19日凌晨零时许至五时许。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五起盗窃期间,被告人陈红丽均无作案时间,应不予认定。
(7)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经查,本案五起盗窃发案后,被害单位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部分被害单位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买卖合同、进货单、发票等相关书证并出具了单位的相关证明,虽部分被害单位员工对被盗物品数量陈述前后不一致,但经侦查机关核实后均作出了解释,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依据上述事实等相关材料对被盗物品做出了价格认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六、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
经查,在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罗平章纠集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等人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中,被告人赵国胜驾车,罗俊华望风,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均实施了剪断、搬运电缆装车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均属主犯,被告人罗平章作为组织者、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作用相当,被告人罗俊华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指控的第二部分五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罗平章、平建民和参与部分犯罪的陈红丽均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罗平章作用最大,平建民次之,陈红丽作用相对较小。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上述评判意见一致的,本院予以采纳,不一致的,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平章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平章、陈红丽、平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罗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中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平章在第一起抢劫、盗窃犯罪中系转化型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构成盗窃转化型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指控其他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平章犯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罪、盗窃罪中,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均系主犯,被告人罗平章作用最大,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作用相当,被告人罗俊华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指控的第二部分五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罗平章、平建民与参与部分犯罪的陈红丽均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罗平章作用最大,平建民次之,陈红丽作用相对较小。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对被告人罗平章在上述幅度内定罪量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应对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罗俊华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对被告人罗平章、陈红丽、平建民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中向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被告人罗俊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第二,被告人赵国胜、李士峰、陈红丽、罗俊华、李中向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罗俊华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罗平章、赵国胜、李士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被告人平建民有抢劫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第六,被告人陈红丽未参与指控的第二部分盗窃中第一、五起盗窃,应根据其参与的盗窃数额和情节进行量刑;第七,被告人罗平章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李中向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一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第八,被告人陈红丽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河南豫中市政有限公司负责人吕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第九,被告人平建民、陈红丽父母年迈,子女年幼,本院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平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36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国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士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平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30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红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罗俊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中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责令被告人罗平章、陈红丽、平建民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豫中市政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六万二千一百二十元;退赔被害单位湖南楚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牟分公司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三千零一十二元;退赔被害单位郑州市同光电力安装公司损失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八百三十元。责令被告人罗平章、平建民退赔被害单位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二十元;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豫中市政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八万六千四百元。(被告人罗平章家属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九、被告人李中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作案车辆蓝色凯马牌六轮货车一辆、作案工具电动锯一把、黑色剪线钳一把、黑色电缆线一米、黄色断线钳一把、斧头三把、灭火器两个、撬杠两根、折断木棍一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中牟县公安局姚家派出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