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巩某自1996年起至2017年退休,一直在机场村委会及村党支部任职。机场工贸公司则由机场村于2010年3月10日出资注册成立,仅为包括巩某在内的机场村委会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并未实际经营,巩某未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和从事任何事务。而巩某在原审中主张其自1993年4月至退休一直在机场工贸公司工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场工贸公司支付其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原审中机场工贸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巩某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巩某与机场工贸公司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集体财产,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驳回巩某的诉讼请求,对巩某、机场工贸公司各罚款1万元、5万元,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巩某和机场工贸公司恶意虚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损害了机场村集体的财产,使巩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性质恶劣,故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处罚制裁,并将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