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但被害人坠楼受伤,需要赔偿么?

时间:2020-07-15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强奸致被害人受伤如何赔偿
马先生将一名女同事孙女士约出去用餐时,想要强奸孙女士,但没有成功,孙女士在拼命挣扎的过程中,从三楼的窗户跌落出去并受伤。马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被判处相应刑罚后,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用,以及受伤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5万多元人民币。近日,当地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件。
 
毕业后,孙女士在某地的一家工厂实习。实习生们和工人们通常都被安排住在公司的宿舍里。在工作期间,马先生与孙女士经常有所交集,于是逐渐迷上恋上了孙女士。 某年5月的一个晚上,马先生邀请孙女士到宿舍的三层吃晚饭。在宿舍里,马先生试图通过压住孙女士的肩膀和住她的脖子来强迫原告孙女士发生性关系。由于原告强烈挣扎,被告马先生没有强奸得手,孙女士挣扎到三楼窗户旁边呼喊,希望寻求到外界的帮助。结果,孙女士从窗口坠落摔伤。
 
警察在接到报案后迅速逮捕了马先生。根据案件的有关信息显示,马先生曾经就被定罪强奸罪,并判处了5年了有期徒刑,是有前科的。对孙女士的伤情进行评估后,孙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属于轻伤(伤势较重)。为了治疗这一伤害,原告支付了将近8千块钱的医疗费用,并因此遭受了交通费、耽误工作、就医期间的伙食费,营费和护理等方面的费用损失。案发后,当地法院依法判处马先生系强奸罪,罚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现在,由于赔偿事项,孙女士将马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万多元人民币。在法庭审理期间,尽管马先生同意赔偿孙女士的损失,但他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所以现在无法偿还孙女士的损失,并希望等到他刑满之后再做相应的赔偿以补偿原告孙女士的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判之后,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并对他人的身体造成损伤,应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因伤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马先生无视我国的法律规定,违反了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在此过程中强行想与原告孙女士发生性关系,导致孙女士在向窗外求助时,坠楼受伤,。马先生应赔偿给孙女士受伤带来的相应损失。因此,法院裁定被告马先生赔偿原告孙女士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或是补助费用,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总共37000多元人民币。
普法:
依照我国的《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述案例中,马先生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要与孙女士发生关系,并造成马女士坠楼受伤,伤情鉴定为轻伤,符合从重处罚的标准,所以马先生应该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