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院发布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0-09-21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打击拒执犯罪取得了较好成绩,起到了较好的震慑犯罪效果。为展示徐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成果,向社会宣示强制执行的强制力、威慑力,我们从今年全市法院已经审结的拒执犯罪案件中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例,用案例形式讲述徐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真实故事。我们希望,这些案例能够警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债务人以及心存侥幸的市场交易主体,能够主动履行义务,能够严格遵循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诚实守信。我们希望,这些案例能够让社会公众熟知强制执行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执行威慑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而非通过强制执行直接实现债务,使强制执行成为不必要。
 
01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与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县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支付秦某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徐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张某某不主动履行义务,秦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要求其申报财产,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张某某均称无力偿还。经丰县法院多方调查,发现张某某认缴并实际出资参与设立某幼儿园。在此基础上,丰县法院再次督促张某某履行义务,张某某迫于执行压力与申请人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张某某并未履行协议。经研究,丰县法院将张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该案进入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开庭前,张某某主动将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履行完毕。尽管执行案件最终解决,但张某某也为之前拒不履行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最终被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意义】任何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比自觉履行所承担的责任还轻,没有人会去主动履行。该案被执行人财产最终被发现,源于法院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法院以及社会的力量,以组合拳的形式最终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财产予以查明。最终,被执行人不仅被迫主动履行了义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付出了惨重代价。该案的典型意义警示了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向强制执行程序每深入一步,付出的代价就更进一步加重。‍
 
 
02
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武某某与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睢宁法院依法判令蔡某向武某某支付工程款3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蔡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某某遂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睢宁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的房地产,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睢宁法院对该房产现状调查以及评估公司评估房产时,该房产为毛坯房状态,且无人居住。睢宁法院除对该房产登记查封外,还现场张贴封条予以查封。在睢宁法院向竞买人交付房产时,发现被执行人蔡某的父母和子女已经搬入居住。睢宁法院还查明,被执行人蔡某在该案执行期间,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16万余元,但未用于偿还该案债务。经研究,睢宁法院认为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材料移动公安机关。最终,睢宁法院判决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徙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扫帚不到,灰尘不会自己跑掉。”虽然知道墙上的剑是一把好剑,但是如果不用,它就仅仅是挂在墙上的装饰品。强制执行的威慑之剑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仅是真实的,能够给人以切肤之痛的,还应是以其存在却足以施加精神上的压力。该案中,睢宁法院对于违反查封规定且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债务人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不仅将强制执行的剑砍了出去,而且以蔡某的切肤之痛,引导培育了社会公众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03
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一案‍
 
【基本案情】陈某与郑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新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将涉案房屋内所有的相关物品腾空后交付给陈某。判决生效后,郑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陈某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新沂法院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郑某限期履行义务。但郑某不仅拒不履行,而且将其儿子、儿媳及其年迈且行动不便的母亲搬入涉案房屋,给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进而对抗该案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主动上门协调,但郑某态度恶劣,出言威胁执行人员。经新沂法院研究,该案被移送公安侦查追究郑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最终,新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执行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执行难,行为执行更难。与金钱类案件执行不同,行为案件执行面临更多的是被执行人的显性对抗。对此,需要执行法官付出更多的精力和心思,该案以拒执罪为突破口,最终不仅解决了执行案件,也为该类案件执行积累了经验。其典型意义已经超越了个案本身,而且起到了以点带面的效果,在社会上形成强大威慑力,有效树立了法治权威,营造了被执行人不敢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良好氛围。‍
 
04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基本案情】何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1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逾期未履行,何某某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睢宁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睢宁法院经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拆迁补偿款26万余元,被执行人李某安排其儿子领取拆迁补偿款用作他用。睢宁法院将相关材料移动公安机关。最终,睢宁法院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李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通过转移财产而逃避执行,最终被判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而身陷囹圄。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侵犯,心存侥幸必然自食恶果,该案也警示那些自以为聪明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要做诚信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