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罚金执行案件中的分期履行

时间:2020-10-23

宿迁市年冬阳律师团:罚金执行案件分期履行
裁判情况
依据(2018)苏1204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殷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审理阶段,殷某某已经缴纳罚金2万元,尚有4万元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判决生效之后,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殷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但其名下有一处市场价约90万元的房产(系唯一住房,已予查封)。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殷某某到庭进行执行谈话时表示,其目前在外打工暂无一次性履行的能力,提出是否能够分期履行暂缓执行,并向法院出具履行承诺书,于2019年8月5日前缴纳罚金1万元(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2月5日前缴纳3万元,若未能实际履行,由法院拍卖其名下被查封房产履行。
截至本文写作之日,被执行人殷某某已经按期全部履行完毕。
 
法律评述
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对罚金的执行程序作出明文规定,对于罚金的执行实践中往往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罚金的执行相同于金钱给付的执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方法和措施适用于罚金的强制执行,依据民事案件执行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制作执行文书。
但是,罚金执行案件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罚金执行案件不存在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案例中,被执行人提出分期履行并出具承诺书其实质是提供执行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中,执行担保要以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前提,罚金执行案件因不存在案件申请执行人,法院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是否有权决定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予以认可?这也是本文所论问题的重点所在。
 
观点一,不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予以认可。主要理由是,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犯罪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缴纳。
强制缴纳是在被执行人未能自动缴纳的情况下进入执行程序而实施的。判决可以指定期间分期缴纳,现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并未有明文规定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予以认可,存在“以执代审”的情形。且本案例中被执行人并非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及时履行缴纳义务,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提出主动履行义务的意愿,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有待商榷。
观点二,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予以认可。被处罚金的被执行人一般都是收到刑事处罚的,社会各行各业对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进行录用都会进行综合考量,有的可能因此失业,有的可能工资刚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刑事犯罪后家庭关系疏远,亲属代缴的难度随之加大,有些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罚金缴纳义务并非其主观上的回避、拖延、怠于履行,而是其无能力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以其名下财产通过执行担保出具履行承诺书,申请暂缓执行的主观意愿及目的是主动分期缴纳,不希望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其本质并无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等恶意的主观意向。就强制执行而言,惩罚的对象是有能力履行而怠于或不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随时追缴,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如能按约履行,亦能在查人找物、财产处置等多方面节省司法资源。但对于罚金案件许可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的审判程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处理。
就本文而言,倾向于认同观点二的看法。罚金执行案件实务中,往往是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进行立案执行,很多被执行人对于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部分认识理解错误,错认为刑都判了罚金缴不缴纳无所谓了,反正被关在监狱或看守所,最糟糕也不过如此了,或亦是错认为没钱缴纳,也没人来进行催缴,能拖一天是一天。
对于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罚金的情形,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 . 必须依法告知国家法律对于罚金部分的规定,纠正被执行人的错误认识;
2 . 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是否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调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权利登记情况(抵押、查封、共有人、异议登记等)、处置变现难易度等,确保担保财产不存在瑕疵,担保财产处置后的剩余价值能够覆盖执行标的,对于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3 . 正确把握分期履行方案可行性。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法院目前的收入来源、状况,是否存在需要扶养赡养的对象,被执行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实际履行能力申请分期履行,人民法院应对被执行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后考量其方案的可实践性。
4 .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进行合议,必要时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执行。
5 . 分期履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未如实申报相关财产、规避履行、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恢复强制执行,构成拒执罪的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维护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