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评析系列:检察院虚开普票不起诉官宣稿件

时间:2020-10-26

宿迁市年冬阳精品律师团:检察院虚开发票不起诉
 
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官宣稿件,介绍该院在虚开普通发票案件中,以相对不起诉结案的成功做法。我想结合这份官宣稿件,谈谈我对检察机关办理虚开普通发票不起诉案件的一些看法。
 
首先说亮点。最大的亮点是不起诉对象定位准确。
一方面,长宁区检察院明确地将六稳六保的司法政策运用到普通发票案件当中,而不是拘泥于最高检察院的措辞,将司法文件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长宁区检察院将不起诉对象侧重于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案件、购买发票用于税前扣除的受票方。将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购票方单列出来,有别于以贩卖发票为生的开票方,我觉得这个思路是完全正确的。
 
然后说不足。
一是不起诉的标准。长宁区检察院将不起诉的标准界定为价税合计金额40-200万。下限40万很好理解,上限200万的出处来自哪里?是否是上海市检察院的统一规定?还是一区一政策,一房一价?根据我的检索,上海市普票虚开不起诉案件中,金额超过200万的并不少见。如果无法统一执法标准,至少在上海市各区检察院统一执法标准,将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严重的冲击。老张虚开了1000万不诉,老李虚开了210万被起诉,就因为老李注册在长宁,突破了不知出处的200万上限?某个区设定一个不起诉的上限,我认为是不合适的,至少应当在全市层面保持统一。
二是强调补缴税款。在未经税务机关前置处理、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的虚开案件当中,企业是否偷漏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一个未知数。是否逃税,需要由税务机关来认定。单单是发票虚开,并不能直接得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结论。要知道,在税务稽查当中,税务稽查局对于虚开发票的案件也并非全都认定逃税,大量的未逃税虚开案件仅仅是以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为由,顶格按照50万元罚款结案。到了检察机关,怎么就变成虚开即逃税了呢?这种惯性思维,需要调整。毕竟,刑事案件还是要看证据。没有逃税的证据,就不能认定逃税,进而动员企业去补税。
最后,是官宣稿件的一个小bug。前文是“价税合计均在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后文就变成了“税额在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税额和价税合计金额完全是两回事,行文中还是应当留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