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追诉时效,你都需要知道什么?

时间:2019-08-29

犯罪追诉时效,你都需要知道什么?

宿迁追诉时效,犯罪超过追诉时效
一、犯罪追诉时效的定义
(一)追诉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打开百度App,看更多图片
(二)追诉时效的理解
1.设立追诉时效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 历史从宽、现行从严” 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或许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在没有追诉、没有审判的情况下,以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会导致追诉与否的随意性,从而有损刑罚的公正性,故只能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
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同一条或同一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就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则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综上,法定最高刑,不应是罪名最高刑,而是,幅度最高刑。
二、追诉时效的计算
(一)追诉时效起算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注意: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一般不能理解为结果出现之日、既遂之日。对于玩忽职守犯罪,由于系不作为犯,结果发生之时,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例如,重庆虹桥坍塌事故案。判决指出,“被告人林世元等人不仅在虹桥的施工过程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应尽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虹桥工程质量低劣,而且此后一直对已形成严重隐患的虹桥工程,不采取任何有效补救措施,继续玩忽职守,终至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发生了严重危害结果。因此,对于本案的玩忽职守罪,应当适用犯罪成立时即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二)追诉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中断的举例: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才不追诉。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延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了案件;
二是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逃避侦查与审判” ,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 逃避侦查与审判” 。
如果对“ 逃避侦查与审判” 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追诉时效制度会丧失应有的意义。在共同犯罪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共犯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未实施改变姓名、离开户籍地等积极明显的逃避行为,那么就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和审判。
三、对犯罪时效进行讨论相关案例
(一)案例1:阮某甲滥用职权罪一案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本案滥用职权过程中有徇私利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而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故本案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应适用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定,至立案时止,本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不采纳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应对被告人沈某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二)案例2:余德辽故意伤害、余其茨寻衅滋事案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经查,本案案发时间为2006年6月21日,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应是五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经过十年;”
因此,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2016年3月24日,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了依法追诉余其茨的决定,是在追诉时效内,符合法律规定,现仅以内部函为由而怀疑司法函件的真实性,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两个案例均对“五年”这一关键时间点进行了明确,以及五年含本数,需经过十年才超过追诉时效。